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活动 > 案例库 > 正文

培训班人去楼空,我交的钱怎么办?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4-14 分类:案例库
标签:解除合同、诉讼时效,解除合同、诉讼时效,解除合同、诉讼时效,解除合同、诉讼时效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培训班人去楼空,我交的钱怎么办?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10月16日(来电咨询时间)

  案件类型: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解除合同、诉讼时效

二、基本情况

2019年暑假,家住闵行区虹桥镇的关女士想让处于幼升小阶段的孩子补习一下语数英三门课程,于是花了四万多块钱在一家培训机构给孩子买了三百节课。结果学了一段时间后发现该培训机构不规范,便在12月份表示不想继续在这边学习了,要求培训机构将剩下的三万多元培训费退还给她。结果培训机构负责人各种推诿,后其再到培训机构所在地时,发现培训机构已人去楼空,门上还贴着物业公司催讨物业费的告示。关女士觉得郁闷咨询律师能否要求培训机构退费,并且对于此事已过去将近一年还能否提起诉讼。

平台律师了解情况后告诉关女士,首先,合同法第94条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之间形成的是教育培训合同,培训机构的主要义务就是为购买课程的同学提供教育培训服务,但目前该培训机构人去楼空,显然已经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了,因此,关女士可以要求解除双方之间订立的教育培训合同。同时,关女士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要求对方退还剩余的培训费。

其次,《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关女士购课至今不足三年且期间跟培训机构多次沟通退费事宜,时效存在中断,因此目前其仍可向该培训机构主张权利。

三、案例提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的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本案中,该培训机构一次性收取三百节课的培训费用,时间跨度远超三个月,显然违反了相关规定。  

12348平台律师告诫广大家长,在为孩子报各种培训班时一定要先查看培训机构的营业执照,了解其经营范围、办学资质,查询其是否存在违规办学、是否有涉诉信息及经营异常情形等。对于培训机构以“多买多送”等为由诱导家长一次性购买跨度超过三个月的课程时一定要擦亮眼睛、抵制诱惑。购买课程后,也要及时要求培训机构开具正规发票,对购课后的上课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发现培训机构有怠于履行义务或者有“跑路”迹象的,要尽早解除合同,及时止损。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