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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该 告 谁

上海市人民调解协会 发布于:2018-12-26 分类: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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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82岁的刘老伯系一名孤老,生前未婚,无子女,原一直生活和工作在无
锡,户籍也在无锡。刘老伯的父母早已去世,唯有一个哥哥也已在1982年去
世。刘先生是刘老伯的亲侄子,刘先生有兄弟姐妹四人,均居住在上海,刘先
生父亲去世后,逢年过节四兄妹也会常去无锡看望刘老伯。
因刘老伯在无锡无亲无故,于是2008年刘先生将年老体弱的刘老伯接到上
海一起生活。虽然刘先生自身腿脚不便,但刘先生一直悉心照顾老人,对这位
家中唯一的长辈关怀备至。在刘老伯病重期间也常陪伴左右,直至2013年1月
刘老伯去世,就连刘老伯的后事,也是刘先生亲力亲为,没有丝毫怠慢。
在整理刘老伯的遗物时,刘先生意外发现刘老伯有一张银行存折,内有存
款人民币20多万元,此外,刘老伯在无锡社保中心还可以领取一笔怃桖金,刘
先生为了让刘老伯早日入土为安,决定用这笔钱给刘老伯买一块好的墓地。由
于刘老伯没有留下遗嘱,刘先生无法从银行及社保中心领取刘老伯遗留下的存
款和怃桖金。这让刘先生犯了难,无奈之下,2013年3月刘先生一纸诉状将自
己的哥哥姐姐告上了法院,要求继承刘老伯的遗产。其哥哥姐姐都一致表态:
几年来,叔叔一直都是弟弟照顾的,叔叔生前看病化了不少钱,也都是弟弟支
付的,弟弟家境并不好,这笔钱理应给兄弟,为了让叔叔能早日入土为安,只
要能尽快解决,他们都无条件同意。
刘先生本想着这样一来,事情应该很快可以解决了,殊不知,刘先生的哥
哥姐姐们并不是法定继承的相对人,也就是说刘先生提交的诉讼主体不符合法
律规定,而被告知无法处理。
调解过程
我接受了这起案件后,感到这是一起较特殊的案件,决定帮助刘先生找到
合适的诉讼相对人。首先我与刘先生进行了沟通,和他分析案件走向,利弊得
失,明确告知刘先生,我国《继承法》没有把侄子女、甥子女规定为第三顺序
的继承人,法律一般不主张侄子女、甥子女继承伯叔姑、舅姨的遗产,也就是
说刘先生兄弟姐妹不能列为法定继承人范围,是无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由
于刘老伯没有留下遗嘱,作为他仅有的亲人,刘先生无法从银行取出刘老伯的
存款,也无法领取老人的抚恤金。同时,我认为,刘先生能尽到后辈的义务,
照顾孤老,对刘老伯生前尽了主要的扶养照顾义务,为其送终,减轻了政府的
负担,这种精神值得弘扬。并且,我又告诉他,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
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刘先生的行为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中的规定,对被继承人生前尽了较多扶养义
务而应给于报偿的人。况且刘先生家中条件并不宽裕,22万元的遗产对他来说
是个不小的数字,如果因为找不到“被告”就让钱“烂”在银行,实在不值
得,然而,寻找被告的过程异常曲折。
首先,我想将刘老伯的原单位列为被告,我通过无锡职工档案馆查找刘老
伯的原单位,得知刘老伯的原单位早已解散,将单位列为被告无望。然后,我
又与刘老伯户籍所在地无锡居委会联系,居委会表示;老人退休后组织关系挂
在居委会,而老人与居委会从来没有联系,为此,老人的户籍地居委会也不可
作为诉讼主体。
折腾了半天,我作出了一个“大胆”的决定一一将刘先生居住地街道列为
案件的被告。理由是,刘老伯虽不是该地区的孤老,但刘老伯投靠侄子在此居
住已五年多,老人存款的银行也在该地区,而刘先生居住地居委会不具有法人
资格,该案的相对方只能是街道。我第一次通过街道司法所所长向街道分管领
导转达这个提议时,就被“弹”了回来。我很理解,街道莫名其妙成了被告,
肯定“感冒”的。而此时,没有钱给叔叔买墓地的刘先生更是心急如焚,眼看
清明节快到了,叔叔的墓地还没有着落,他不能理解为什么街道不肯解决,甚
至想捧着叔叔的骨灰盒到街道去放在办公大楼。我非常理解刘先生的心情,劝
解到:你放心,不要着急,不要做出过激失去理智的行为,我一定帮你把这事
办好,给你叔叔一个安身之处。随后我又前往街道与对方协商,街道表示,
“刘老伯的户籍和组织关系都不在本地区,街道又不要他们的钱,所以街道没
有这个义务,更不同意将街道列为被告”。我告知他们,刘老伯在该地区已居
住五年多,刘先生是你们地区的居民,现在这一家遇到了麻烦,街道责无旁
贷,况且,在当今刘先生主动承担赡养老人行为和做法的应该弘扬,街道出面
只不过是走一个法律程序,既帮助居民解决了困难,又做了一件好事。就这
样,反复协商了四五次后,街道终于松口,决定“帮这个忙”。
最终,2013年5月底,由街道委托司法所所长作为被告,在我的调解下与
原告刘先生达成调解协议,将被继承人刘老伯的遗产228000元和几万元怃桖金
全部归刘先生所有。刘先生最终顺利取得了叔叔的遗产。
让刘先生烦心了几个月的事情总算得已圆满解决了,但他万万没有想到的
是最终坐在被告席上与他共同解决叔叔遗产事宜的竟然是街道司法所的所长。
司法所所长怎么成了被告?叔叔的遗产为何与司法所所长有关?这些对于刘先
生来说也是一头雾水,他直到这会儿才弄明白其中的关系。
调解心得
作为孤老,如生前没有留下遗嘱,孤老去世遗留下的财产就属于无主财
产。本案中的孤老刘老伯虽生前未留下遗嘱,而其生前投靠侄子,实际一直与
侄子共同生活,刘先生对刘老伯生前尽了主要的抚养义务。老人去世后遗留的
遗产,作为侄子不能拿,刘先生想不通,曾一度失去理智。对于情绪较激动、
非常对立的当事人,只有通过尽快调解才能稳定当事人的情绪,促使当事人理
性维权。根据特殊的继承纠纷,我作为一名首席人民调解员,要调解好该案,
必须在调解前将关系理顺,做好调解前充分的准备工作。
设定调解相对人;该案属一件较特殊的其他继承纠纷,孤老的财产该有谁
来继承?相对人又应该是谁?敬老爱幼是中华美德。刘先生在不知其叔叔有20
多万存款的前提下,尽心尽力的照顾刘老伯,尽管家中住房小、经济条件不宽
裕,但对刘老伯家中唯一的长辈关怀备至,这种精神应当弘扬。刘先生虽然不
是刘老伯的法定继承人,但对刘老伯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由于无法找到相
对方,我只能从刘先生的精神及作为街道地区一户困难家庭目前遇到麻烦需要
解决的角度去考虑,希望街道能出面帮助解决而已,才作出“大胆”的决定,
将街道作为相对方列为案件的被告。
制定调解方案:案件有了继承人和相对方后,相对而言调解结果就不成问
题了。调解中,街道政府感到本地区有这样一户居民尽心尽力照顾老人而从不
找政府麻烦而感到高兴,并表示,就继承案件将街道列为被告的还从来没有
过,为了弘扬刘先生的精神,同意老人留下的财产全部归刘先生所有。
主要调解方法;1、告知法,采用充分说理的方式告知刘先生,首先让他
明白;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他不是当然的继承人,不符合法定继承的规定,
同时,让其知晓,继承法规定;对被继承人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人可适当
分得被继承人的遗产。但对谁是本案的相对方,要刘先生相信,我会帮他找
到,这需要时间,要有个过程。同时,要求刘先生理性对待,不能操之过急,
更不能失去理智作出过急的行为,要了解对方、体谅对方、给对方考虑的时
间。2、在与街道沟通中,肯定刘先生敬老爱幼,同时作为街道从本地区居民
遇到困难需要解决这个角度考虑,希望政府帮助居民走一下法律程序,对街道
毫无伤害,而对居民来说是帮了他的大忙,政府也做了一件好事。
事后,刘先生对我的帮助深表感谢,第一时间送上了锦旗,他握着我的手
激动地说;“一直以来我以为法官只是在法庭上审判案件的,没想到退休法官
走进了人民调解室,急老百姓所急,想老百姓所想,为我解决了那么大的难题,现
在心里一块石头总算落下了”。
           (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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