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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协议的人离职了,对方不承认欠款,该如何索要工程款?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12-27 分类:案例库
标签:合同、承包、工程款,合同、承包、工程款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签订协议的人离职了,对方不承认欠款,该如何索要工程款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2-1

  案件类型: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合同、承包、工程款

二、基本情况

陈先生曾经和一个公司的经理签订协议,负责采购并安装该公司保安室的门,陈先生垫付采购款项并完成施工后,签订协议的经理离职了,公司不承认欠陈先生钱。陈先生问,如果讨不到钱,能否把门拆走

平台律师告知陈先生,不能采用过激手段维权。安装保安室的门是公司的装修需要,并非经理个人的要求,因此,陈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诉公司要求其承担付款义务。

首先《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本案中公司的经理为了公司的保安室的装修,代表公司与陈先生签订协议,约定由陈先生包工包料安装保安室的门,那么该份协议的付款义务应当由公司承担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陈先生支付合同款。

其次,《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第七百八十三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八十四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陈先生已经将门买来并安装在公司的保安室,因此视为已经向定作人交付了工作成果。若陈先生将门拆除,将会对保安室造成破坏,也可能导致门损坏,陈先生的行为不仅不能维护自身权益,更可能导致一些不必要的矛盾、损失产生。

最后《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本案中,公司不愿意支付合同款项的,陈先生可以收集好相应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订立合同、履行合同时,都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约履行自身义务,只有诚信才是立足社会之根本。另外,在签订合同或协议是,还应当注意约定违约责任,让违约方对自身的违约行为承担后果,弥补守约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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