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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陈某工亡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 发布于:2018-12-26 分类: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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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陈小某,男,25岁,2011年从四川老家来到上海打工,受雇于某某集团公司。2017年1月18日,陈小某乘坐飞往成都的航班出差,不幸在飞机上猝死。

        得知儿子陈小某的死讯,年过半百的父母悲痛欲绝,多次哭晕过去,在陈小某两个姐姐的劝慰下,两位老人才冷静下来着手处理儿子的后事。

        陈某夫妇二人随即从四川农村老家赶到上海,先是和儿子的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希望能够获得赔偿,但是用人单位将其拒之门外,且不留任何协商的余地。多次上门讨要赔偿无果后,文化水平较低的陈某自感在上海举目无亲,维权无门,无奈之下,陈某只能通过媒体、向市政府信访等方式寻求帮助,经多级政府部门协助与指导,2017年3月6日,陈某向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式提起陈小某的工伤认定申请。2017年5月12日,人社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小某2017年1月18日为工作出差期间,在飞机上猝死构成工伤。

        拿到工伤认定书的那一刻,陈某觉得自己终于为儿子讨回了公道,但当他去社保部门办理理赔时才发现,是自己太过于乐观了,用人单位依然拒绝赔偿,且经查询得知,用人单位未曾为陈小某缴纳社保,导致陈某无法及时获得保险赔偿。

        拿到了工伤认定书却理赔不了,陈某倍感焦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某又继续进行信访,经政府信访部门引导,陈某来到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2017年12月,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的谢颖作为其援助律师,开始介入此案。律师与陈某多次会面,认真听取陈某对事故发生前后经过的陈述以及对案件处理的要求。

        律师经梳理案情发现,本案存在以下几个难题:

        1.用人单位并未为陈小某缴纳社会保险,且对于赔偿问题一直消极应对。

        2.本案赔偿项目所涉及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只能主张已经发生的费用,因此陈某为了得到后期的抚恤金可能需要面临长期多次诉讼的风险,对于居住于四川农村的陈某而言经济及诉讼压力非常巨大。

        针对以上难题,律师制定了以下对策:

        1.鉴于单位多次拒绝和律师进行沟通,律师选择通过仲裁进行维权,不再尝试和单位进行调解,为此律师起草了仲裁申请书提交仲裁立案,并准备证据进行应诉。

        2.争取仲裁中促成调解,便于一次性解决工亡赔偿金,减少当事人多次维权的成本。

        陈小某的工亡赔偿金额中有关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都比较明确,但是供养亲属抚恤金这一部分存在一个主张期限的问题。供养亲属抚恤金只能主张已经发生的费用,即:工亡人员死亡前12个月平均工资×相应计发基数×死亡至申请仲裁之间的时间段,未发生的抚恤金不予支持。这就意味着陈某为了能获得后续的70万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就不得不每隔几年从四川农村老家到上海提起一次劳动仲裁和诉讼申请,以此证明自己还在世并依然符合供养亲属抚恤金支付标准,其请求单位支付该期间抚恤金的请求才会获得司法机关的支持,而这样的诉讼可能要打上十几年甚至更长。

        另外经律师调查了解到,陈小某生前所在的这家单位目前面临经营困难,后期用人单位可能无力偿还费用,甚至可能破产被注销而导致无财产可供强制执行,这就意味着未来的抚恤金很有可能无法落实。

        因此,最终谢律师选择在劳动仲裁阶段向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按80岁计算一次性工亡保险待遇赔偿金的劳动仲裁申请,并在庭前调解阶段争取促成双方达成仲裁调解协议,确定一次性理赔金额。

        承办律师查阅了大量法律规定及案例,发现本案如果按照正常仲裁诉讼流程进行,如陈某夫妇预期寿命均能达到80岁的话,实际上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总额能达到150万元以上。

        在仲裁审理期间,承办律师与用人单位进行了多轮谈判,从用人单位目前的经营状况、员工情况,到常年的诉累风险等方方面面进行分析,经过几轮冗长的协商谈判,双方终于达成调解意向,用人单位分六个月向陈某夫妇支付总计1319204.92元的赔偿金,由仲裁委出具调解书。

        为防止用人单位拖延支付赔偿款,承办律师还为陈某夫妇争取了一份额外的“补充和解协议”,协议中约定,如果用人单位拖延支付赔偿款,陈某夫妇可以在其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延期付款利息,避免后续处理中可能出现的川沪两地来回奔波,以此全方位保障陈某夫妇的合法权益。

        承办过程中,律师对陈某夫妇的心情感同身受、对他们的遭遇深表同情,并且竭尽所能去照顾和安抚他们,让他们感受到了亲人般的温暖。

        事后,陈某夫妇向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及承办律师送来了感谢信和锦旗,以表达他们由衷的感激之情。

        案件点评

        本案最大的问题在于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工亡发生后,亲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只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其中供养亲属抚恤金又属于不能要求一次性给付的赔偿项目,对于劳动者及其亲属而言,请求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精神压力、诉累风险几乎属于不可避免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同时,人社部《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中对先行支付作了详细的规定。虽然有法律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先行支付的案例其实并不多,希望今后对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先行支付规定能够出台更多细则,以期让更多的劳动者能够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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