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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黄某交通事故提供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 发布于:2018-12-26 分类: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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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22日清晨,刘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某路口处,误将左转弯绿色箭头灯当成直行信号灯,继续驾车直行,与正沿着某路由东向南左转弯的一辆大客车和一辆出租车先后发生碰撞,重型自卸货车侧翻,随车人员黄某被甩出车外压成重伤,后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交警支队对该起交通事故进行处理,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外两车的驾驶员以及死者黄某不负事故责任。

        死者黄某系江苏省扬州市某县村民,黄某父母均为当地不识字的农民,黄某死亡后,两位老人随亲属来沪料理后事,并与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某环保工程公司以及实际车主张某协商赔偿事宜,但十来天的交涉并无结果。同年6月,两位老人在家属陪同下,向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后决定给予他们法律援助,并指派了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的凌静瑞律师办理此案。

        接手案件后,援助律师立即联系了受援人了解基本情况。受援人称他们俩均是粮农户口,家里没有其他直系亲属(但事实上他们隐瞒了曾领养一个女儿的情况),死者黄某早年离异,两年前来沪打工,租住在单位的出租房内。事发当天,黄某系被实际车主张某临时拉去做随车小工。根据受援人所述的情况,援助律师一方面告知他们准备起诉所需的证据材料,另一方面至工商行政部门调取了交通事故所涉三辆车的车主信息及三家保险公司的基本信息。之后,援助律师起草了《民事起诉状》,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立案后,援助律师还立即联系承办法官提交《调查令申请书》,向黄浦区交警支队调取了当时事故处理的相关案卷材料,并向法院提交了补充证据。经查,肇事车辆实际车主为张某,为经营业务方便,张某将该车挂靠在本市一家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并为该车购买了交强险以及10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登记车主为该环保工程公司。

        第一次庭审中,援助律师提出,在该起事故中,黄某系被甩出车外后在地面上被本车翻压致死,应当作为“第三人”予以理赔,为此援助律师提交了从交警部门调取的现场照片作为证据,并向法庭提供了其他省市的数个相类似情况且最终作为第三者责任险判决的判例,但援助律师对于法院能否采纳这个观点并无十足的把握。若仅从字面意思理解法条规定,被告保险公司的辩称似乎也有道理,即事发当天黄某是作为随车小工坐在副驾驶位上,属于“车上人员”,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在事故发生时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人”,因此黄某不应属于“第三人”,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均不能按照“第三者责任”对其进行理赔。更意外的是,环保工程公司的代理人在第一次庭审中意识到保险公司理赔希望不大后,表示出了破罐子破摔和推诿的态度,之后几次庭审都不再出现而直接让实际车主张某自行解决。

        第二次开庭审理中,原被告双方主要对涉及赔偿标准的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和辩论。由于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张某与原告为同乡,对原告家庭情况比较了解,对于原告提供的派出所和村委会证明中“黄某是唯一儿子”的表述提出质疑。在此情况下,受援人才向援助律师坦陈有养女存在的事实,但强调养女智力低下,无扶养老人的能力。之后,援助律师向法院再次提交补充证据,证明存在养女以及养女智力低下正在办理残疾证的事实。

        养女的存在虽然可能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数额产生一定影响,但本案中,确定黄某的赔偿标准才是关键所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的规定,只有证明死者黄某在事故发生前在沪居住工作超过一年,才能按照本市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而城镇居民标准和农村居民标准仅在死亡赔偿金一项就相差40多万元。援助律师发现,要证明这一点非常困难:死者黄某在沪没有办理过暂住证,没有与任何单位签订过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没有领取劳动报酬的记录,没有在沪租房的租赁合同,也拿不出曾在沪存款或者取款的记录。受援人能够提供黄某在沪居住的唯一证据仅是一张“某地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租住证明。受援人称某单位某地管委会将仓库房屋对外出租给外来打工人员,但双方没有签订租赁合同。援助律师意识到,仅凭该份证明而没有任何其他证据印证,要说服法官按照本市城镇居民标准判决赔偿的难度不小。于是,援助律师询问受援人家属能否去租住地派出所开具证明,但受援人家属称派出所拒绝了;援助律师向某单位询问某地管委会的情况,得到的答复是“不清楚”;援助律师致电管委会但电话始终无人接听;援助律师欲实地调查,但被告知该地在拆迁,管委会没人上班。试了多种方式无果后,援助律师只得在庭审时将这仅有的“租住证明”作为证据提交,不出援助律师所料,该份证据遭到了强烈质疑,被告坚持辩称,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对黄某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

        本案的另一个难点在于被告众多且跨地区,诉讼过程冗长。其中被告之一的一家保险公司在海南,仅是最初的送达就花费了不少时间,再加上三次开庭和补充证据的间隔时间,从立案到第三次开庭,一晃就是半年。期间,原被告双方也曾就调解进行过多次商谈,但始终因被告单位的不予理睬和实际车主张某的出尔反尔而不能达成一致。受援人家属多次向援助律师表示诉讼过程太长,老人承受不了,已卧病在床,他们不愿意再拖时间,只想尽快拿到赔偿款。家属甚至怒气冲冲地说要找一帮老乡直接到实际车主张某家中讨说法。援助律师一面劝其冷静对待,千万不要做出不理智的举动,一面向他们客观分析和计算了能够获得的赔偿金额:若按本市城镇居民标准可获赔约113万元,若按农村居民标准可获赔约67万元。受援人家属表示愿意以75万元至80万元调解解决,希望通过法官出面再启动一次调解。考虑到证明黄某在事故发生前已经在上海居住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据薄弱,不排除法院按照农村居民标准判决赔偿金的可能性,援助律师认为,若能在67万元与113万元之间达成一个双方认可的赔偿金额,对于受援人而言,调解解决不失为一个既能确保利益又能快速拿到赔偿金的较佳方案。

        为此,援助律师再次联系承办法官,并多次联系被告代理律师,商讨调解方案,最终在法官和援助律师的共同努力下,被告接受了原告提出的方案,由被告向原告共赔偿人民币80万元。

        第四次开庭时,被告当庭支付了部分赔偿款,由于剩余的赔偿款需分期支付,为避免出现被告单位不按期履行义务,或者被告单位转移财产,使受援人空有法律文书但实际无法拿到款项的情况,援助律师还当庭要求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张某(其名下有不动产,也有不错的经营收入,执行能力有保障)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并签下书面担保书,充分保障了受援人能够实际获得全部赔偿。

        至今,受援人每月都能按时拿到被告给付的赔偿款。受援人对此非常满意,特意委托家属向援助律师赠送锦旗“依法维权,为民解忧”。

        【案件点评】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是比较常见的案件,法律关系本不复杂,但本案历时半年多,先后历经四次开庭,多次补充证据,期间又经过几次调解反悔,再调解再反悔,消耗了大量时间与精力。受援对象是两名60多岁的农村老人,丧子之痛对他们的身心已是沉重的打击,若长时间拿不到赔偿金,一味等待最终的判决结果,那么两位老人将更加心力交瘁。

        本案援助律师在代理过程中,不是单纯地代理诉讼,等待法院判决,而是考虑到冗长的诉讼程序已经给受援人带来的巨大压力,以及最终判决结果存在对受援人不利的可能性,积极主动地向受援人及家属理性分析案情,引导他们提出可行的调解方案。在援助律师的努力下,受援人最终在可接受的时间范围内得到了较为理想的赔偿金,通过法律援助较好地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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