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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某劳动争议提供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 发布于:2018-12-26 分类: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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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张某某系湖北来沪打工的一个女孩,2014年8月12日正式入职到上海某经贸公司,担任业务员,口头约定每月工资4600元。

       张某某入职后,用人单位却一直未与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张某某的工资亦是公司股东之一的罗某从个人银行账户支付的。2015年1月26日,用人单位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口头辞退张某某,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张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事项为:1.支付2014年9月13日--2015年1月2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8300元;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600元,但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未支持张某某的劳动仲裁请求。张某某不服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诉讼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并向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希望得到律师的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张某某的申请,并指派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卢闽律师作为张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接受指派后,律师详细了解了案情,当事人的仲裁请求未获支持,关键点在于用人单位否认与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而当事人又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代理律师在详细了解并分析案情后,展开了大量的庭前准备工作。

       代理律师首先详细了解当事人在单位的工作情况,特别是一些细节,并从中找出线索。当事人虽然是公司的业务员,但她的工作场所却不在公司,而是被公司派到本市各大超市,从事产品促销。据张某某回忆,其在世纪联华超市体育场店及世纪联华超市仙霞店填写过促销员登记表,律师依据该线索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前往上述两家超市调查取证。律师先走访世纪联华超市体育场店,由于超市的促销员流动性大,超市资料管理混乱,未能找到当事人所称的促销员登记表,但律师并未灰心,又来到世纪联华超市仙霞店,并成功找到了一份被告公司超市专柜的促销员登记表,该表盖有用人单位的公章,当事人张某某在该表的“业务员或督导员”一栏中留有自己的签名及手机号。然而,超市却拒绝提供该证据,律师不得已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最终经过法院调查获取了该份重要证据。

       另外,律师在与张某某的交谈中了解到一些重要信息:1.当事人手机内有一个微信群“XX销售”,张某某虽然已退出该群,但其保留了群内的聊天记录,聊天的内容主要是公司员工之间谈论每天的工作情况及工作安排等,聊天过程中提及了当事人的姓名、工作安排等相关信息。2.当事人有一本自己的工作记录,不仅记录有当事人每天工作的情况,还提及公司多名员工的名字。3.当事人工作中保留有公司在多家超市网点销售情况的统计资料。据此,承办律师就受援人张某某的诉讼主张,整理了如下证据:

       1.劳动仲裁裁决书,证明该案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原告对裁决结果不服。

       2.被告公司的档案资料,证明张某某的工资支付人罗某系公司股东。

       3.入账申请书,证明张某某的工资由公司股东罗某从其个人银行账户支付。

       4.委托法院调取的促销人员登记表,证明张某某系以被告公司业务员或督导员的身份进行工作。

       5.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张某某系被告公司员工,平时与公司同事通过微信交流工作情况、工作安排等。

       6.张某某的工作记录本。虽然该记录本是当事人自己单方面的记录,但从其记录内容看,每一天的工作情况都记录得很详细,且提及公司多名员工的名字,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应予以认定,该记录本应可证明当事人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7.被告公司超市网点销售情况资料,该证据虽然没有单位的公章,仅仅是电脑打印的资料,但不是公司工作人员不可能掌握这些资料,它同样能证明当事人张某某系公司的一名员工。

       代理律师在庭审前将上述证据递交给了法庭,并为庭审做了充分准备。庭审中,被告公司代理人对律师递交的证据均不予认可,同时,让公司股东罗某到庭作证,证人声称自己有两个年幼的孩子,张某某系其雇佣的保姆,每月支付的4600元系保姆劳务费。承办律师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对被告公司的证人证言予以否定,有理有据地阐明了观点,律师认为,当事人庭审中所列举的证据足够充分,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张某某与被告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当事人的两项诉讼请求:1.支付2014年9月13日--2015年1月2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8300元;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600元,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法庭对律师提供的证据完全采信,并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认定张某某与被告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支持了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本案当事人与用人单位既无书面劳动合同,单位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保,连工资的发放都是以个人名义进行支付的,这让当事人的维权举步维艰。本案在外来务工人员应聘入职中并非个案,具有一定代表性。外来人员来到一个人生地不熟的城市,为了稳定生活,扎根城市,谋到一份自己满意的工作,往往委曲求全,在入职时即使单位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也只好答应。殊不知这样做无异于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用人单位口头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劳动者的维权将变得困难重重。因此,劳动者要有维权的法律意识,更要懂得如何维权,只有懂得如何保护自己,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才能立于不败之地。通过这类案件的办理,身为律师深深体会到作为一个法律人的社会责任,今后必将时刻不忘初心,尽自己最大的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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