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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余某抢劫提供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 发布于:2018-12-26 分类: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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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余某是某中学在读学生,正值十五岁的花季少年,可惜交友不慎,结识了很多社会闲散人员,并由此受到社会歪风邪气的不良影响,涉嫌三度参与抢劫,原本应该阳光灿烂的青春时光因此被蒙上了挥不去的阴影,不禁让人扼腕痛惜。

       某日,余某与汪某、葛某在某社区篮球场对蔡某实施威胁殴打,抢走蔡某随身的现金若干及手机一部。回到家里后,余某与父母交谈时无意提到了参与抢劫的事实。余某父母听闻之后十分警觉地向余某了解了详细情况并进行了大量思想教育。随后,余某的父亲带着余某去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向民警表示一定严加管教。鉴于余某是未成年人,作案后能够及时自首,且其父立场态度明确,故公安机关根据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做出准予余某取保候审的决定,同时依法通知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余某提供法律援助。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通知后,当即指派比较熟悉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的叶律师承办此案。

       叶律师接受指派后迅速会见余某了解案件详情。看到余某对此案不以为然,叶律师严肃地对他进行了法制教育,向他释明抢劫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然而余某未被叶律师的诚恳打动,反而出现逆反心理,认为既然公安民警没有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说明此案只是青少年间互相打闹玩笑罢了,叶律师是为了邀功,有意夸大了案件的严重性。因此余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依然我行我素。

       不久,余某在社会人员的唆使下,伙同他人两次对路人实施抢劫,用暴力方式抢得少量现金,并致使一名被害人轻微伤。最后一次作案的当天,余某即被刑事拘留。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将最新案情通知了叶律师,叶律师迅速赶到看守所会见了余某。这次的余某,在看守所的接待室里痛哭流涕,后悔当初没有听从律师的劝导,致使现在被限制了自由,既上不了学,又回不了家,并恳请叶律师秉承“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帮帮他。

       之后,叶律师约谈了余某的父母,为他们分析案件的基本情况。叶律师提出,这是一个典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余某实施抢劫,已经具备了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叶律师又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我国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未成年人身心发育都不完善,容易冲动和被利用,应该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现在问题的关键在于余某要积极悔罪并争取立功表现,以及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叶律师告诉余某父母余某在看守所内认罪态度所发生的变化,并苦口婆心地关照他们不要放弃,在关键时刻帮孩子一把,让他渡过难关、改过自新。余某的父母表示一定全力配合律师工作。

       于是在征得余某父母同意的基础上,叶律师一方面联系到被害人,代表余某及其家人真诚地向被害人致歉,并主动足额赔偿了被害人的物质和精神损失。经过一番细致的思想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被害人的抵触情绪终于得到化解,叶律师获得了一份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

       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叶律师得以仔细查阅余某的卷宗,她发现余某在最后一次实施抢劫时只是陪同他人前往,也没有做出伤害被害人的行为,而且到案后有立功情节,认罪、悔罪的态度也较好。叶律师还先后走访了余某所居住的小区以及就读的学校,居委干部和学校老师一致反映余某平时表现不错,没有违反校纪校规或者扰乱社会治安的现象,学校也愿意继续接受余某就读。最后,叶律师向检察院递交了书面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情况报告以及律师的辩护意见,建议检察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再给余某一次机会。检察院最终采纳了叶律师的意见,余某也返回学校重新开始学习。

       在考验期间,叶律师多次约谈了余某及其父母,给他们解读《刑事诉讼法》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规定,反复强调“附条件不起诉”只是有条件的暂缓起诉,并不意味着案件已经终结。叶律师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人民检察院将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应当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应当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如果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人民检察院将会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只有整个考验期内余某确实遵从法律法规、服从监督、表现良好,检察院才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叶律师叮嘱余某,继续在校就读的机会来之不易,要好好珍惜和把握,多学点文化知识,也学点法律知识,远离那些所谓的、不靠谱的“朋友”,不要再让父母、老师担心失望。

       余某和父母都非常感谢叶律师,他们说:“叶律师办案认真、有爱心,亲和力强,没想到不花钱也能请到这么好的律师!”

       【案件点评】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生理发育速度明显超过了心理发育速度。与成年人相近的身体素质,欠缺的法律常识,配合上未成年人易逆反、易冲动的性格,造成了未成年人犯罪发案率逐渐上升的态势。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予以惩戒的同时发动全社会对他们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帮助他们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重新踏上光明的未来之路。

       据余某的父母反映,余某小时候非常乖巧懂事,父母工作忙,经常把他独自反锁在家中,很小开始他就学会自己煮饭,并帮着料理家务。随着年龄增长,房门再也锁不住那颗懵懂而躁动的心,而父母还是忙于奔波,没有关注孩子的成长变化,缺乏正确引导、疏于管教,导致余某结交了一些不良青年,甚至触犯了法律的底线。

       幸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严格控制给未成年人贴上犯罪“标签”,这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矫正,促使其尽快、顺利地回归社会,也有利于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这是我国推进法治社会进程的一大突破,对遏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案的未成年人余某,正是因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出台实施,承办人员、法援律师、学校老师、被害人等社会方方面面的关爱和包容,最大限度地挽救了他、教育了他,为他提供了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相信余某能够牢记教训,远离犯罪,尽快回归正常的学习生活。同时,也希望父母们,多多关注孩子的健康成长,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至关重要,为人父母者,请莫忘了自己肩上那份沉甸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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