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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望的代价

上海市司法鉴定协会 发布于:2018-12-26 分类: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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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望的代价

【案情概况】

20033319许,上海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闵行区韩Í报警,称其刚从东北老家来上海仅2天的妹妹韩ÍÍ意外地被害在其借住的私房内,现正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要求警方前去调查处理。

Í把妹妹送到医院后,经医生诊断,韩ÍÍ早已气绝身亡。

经法医对韩ÍÍ尸体检验后发现,死者脖颈处有扼痕,分析死因为韩ÍÍ生前被他人加害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死亡时间约为午餐后2小时左右。

警方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验,发现案发房间内物品摆放较整齐,衣物、箱子无明显翻动现象,包上拉链未拉开,无明显打斗或待客迹象。且门内完好无损,应为软进门方式进入,案犯离去时特意用锁将门锁住,有延时发现尸体的动机。综合分析,案犯与被害人应有一定熟知,被害人为年轻女子,且刚从外地来沪,现场未发现财产损失,劫色后杀人的可能性较大。此时,房东周ÍÍ及韩Í一个同事雷Í进入警方的侦察视线。

案发次日,办案人员对周ÍÍ进行了询问,周讲述了案发当日的活动情况,称其中午12点去单位上班,没有回过家,只是在当晚8点左右才回家一次,似乎既不知情又无作案时间。但侦察员通过全面调查,了解到周ÍÍ在午后有一段时间没人证明其去向,案发后第三天上午,周ÍÍ和雷Í一同被带至“803”刑侦总队进行测谎试验,测试结果表明,周ÍÍ在涉及到与案情相关的情节问题上出现了明显的说谎生理反应,使周的疑点明显上升,而雷Í则可以予以排除。侦察员加强对周ÍÍ进行审讯,经过十多个小时的交锋,周ÍÍ交待了其作案的过程,而且其交代的非亲历无法知道的具体细节与勘验结果相一致。

48岁的周ÍÍ在镇木制品厂做门卫工作,那天下午1时许,做完厂里的杂事后,他坐在门卫室里吸一支烟解解烟瘾,因厂离家路程骑自行车仅5分钟时间,就趁没人看到之机,偷偷骑车溜回家中,他知道家里没人,就在出租屋外打扫卫生。二楼的韩ÍÍ独自在屋内听音乐,姑娘看上去蛮好看的,平时看上去老实巴交的周ÍÍ,看到屋内没人,见色起意,主动与韩ÍÍ搭话,进屋后与她拉家常,称赞韩ÍÍ长得漂亮,继而欲对其发生性关系,当韩ÍÍ拒绝其要求并向门外跑时,周ÍÍ恐此事被传出去,于是恶从胆边生,用尽全力将韩ÍÍ一推,无防的韩ÍÍ头部被重重地撞在墙上,当场倒在了地上,周ÍÍ将韩某抱到床上进行猥亵,因韩ÍÍ挣扎,周即用手紧紧卡住其颈部,致使其当场死亡。然后周ÍÍ匆匆用被子将韩ÍÍ尸体盖住,用挂锁锁住门,将钥匙扔在了自家门前的小河浜后逃离了现场即去单位继续上班。

不久,犯罪嫌疑人周ÍÍ又推翻自己的口供,否认作案事实,并以头撞桌子、咬自己手指、撕毁笔录纸等装戆卖傻。村里人都认为他智力“低人一等”,办案单位便对其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本案移送至检察机关后,为慎重处理本案,检察机关委托上海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对其精神状况进行复核鉴定。

市司法鉴定中心在受理此案后,于2004225组织专家对周ÍÍ进行复核鉴定。专家到周ÍÍ居住地村委会,对村干部、邻居、同事以及其家人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调查了解,大家都对周ÍÍ是此案的犯罪嫌疑人感到出乎想象,他给人的印象虽然智力不太好,但是个老实人,绰号“戆棺材”、“脑膜炎”,他平时连小麻将、扑克也不玩,而且对女性从不嘻皮贴脸和不三不四。专家又来到闵行看守所,向管教民警及同监犯进行调查了解,并对其本人进行精神检查,周对案发当日的活动情况能回忆得很详细,但矢口否认有作案行为,并为此赌咒发誓。专家根据调查情况及精神检查,分析认为周ÍÍ自幼读书成绩低下,但能胜任门卫、农田体力劳动等简单工作,其社会适应能力尚可,没有发现其有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智力测验结果提示其智商处于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范围。鉴定专家经讨论分析作出鉴定结论:周ÍÍ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周ÍÍ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200462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周Í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6余万元。

 

【鉴定文书】

上海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

司法精神医学复核鉴定书

沪司鉴精复字[2004]4号

 

委托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委托日期2004120

    :故意杀人

被鉴定人:周ÍÍ,男,1958ÍÍÍ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已婚,户籍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ÍÍÍÍÍÍ号。

鉴定要求:对周ÍÍ作案时及目前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医学复核鉴定,并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及受审能力。

送检材料:卷宗3

鉴定日期2004225

鉴定地点: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ÍÍ村村委会、闵行区看守所。

鉴定在场人员: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顾ÍÍ、上海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有关工作人员。

一、案情摘要

据卷宗材料:2003331日下午13许,被鉴定人周ÍÍ从厂里回到家中,见房客韩ÍÍ独自一人在屋中,遂进入屋内,欲与韩发生性关系,韩ÍÍ不从,周伸手用力推韩,致韩头部撞墙后倒地。周后将韩抱上床进行猥亵。因韩挣扎,周即用手扼其颈部,致其当场死亡。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于2003416委托ÍÍ鉴定机构对周ÍÍ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鉴定结论:“1、鉴定诊断:无精神病。2、责任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周ÍÍ无精神病,对杀人行为性质和后果有实质性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故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为慎重起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特委托本专家委员会对周ÍÍ作案时及目前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医学复核鉴定,并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和受审能力。

二、被鉴定人概况

据卷宗材料:被鉴定人周ÍÍ幼时生长发育无异常,适龄入学,在小学期间就存在明显学习困难,曾留级过,当时任课老师说:周ÍÍ上课虽一动不动,好像学习很专心,但成绩就是不及格,脑子不派用场。成年后在家务农,能胜任农村的体力劳动,参加过生产队养猪,曾在木制品厂做辅助工,在垃圾场当看场工人,也能完成简单的工作,案发前近一年,周ÍÍ在乡村企业做门卫,也尚能胜任门卫工作。

据被鉴定人周ÍÍ所在地的村干部反映:周ÍÍ看上去很老实,但有比平常人差一等的感觉,能力差。简单工作能胜任,在家里不当家。

据被鉴定人周ÍÍ邻居反映:周ÍÍ是老实人,读书不行,不会打牌、打麻将,干活不会偷懒,但毛糙。小时候别人叫他“戆棺材”。

据被鉴定人周ÍÍ同事反映:周ÍÍ看上去很老实,脑子比较迟钝,乱七八糟的话不讲,讲话时摇头,手抖,有时叫他“脑膜炎”。

据被鉴定人周ÍÍ的家属(父亲、妻子)反映:周ÍÍ排行老大,小时候不调皮,胆小,读书成绩差,小学曾留级2年。肯干活,手抖、摇头的行为小时候就有。在乡村企业做工,工资收入全数交给妻子管理。平时家中事务周ÍÍ完全听命妻子安排,家中搭建了供出租的临时房,也都由其妻负责出借,他只是做一些在出租房清理垃圾之类的活。至今其除了会写自己的名字以外,不会看书读报。

案发后,周ÍÍ曾多次详细供述作案当天的经过,后又翻供。另据上海ÍÍ鉴定机构鉴定书反映:被鉴定人周ÍÍ在检查一开始时,或是故意转换话题,或是否认与案情有干系,称公安卷宗上自己杀人的交代,是因有人拍桌子,吓了才承认的。经教育后,遂改口交代了作案经过,与卷宗交代基本一致,但对凡涉及案情的问题明显避重就轻回答,承认那天因自己就象鬼在身上,想跟被害人韩ÍÍ发生关系,被害人不从,自己怕韩讲出去,又因为自己头上被韩抓了一下,有点破,就将韩扼死了。案发后自己表示后悔,要求宽大处理。整个精神检查中先翻供,后供述案情,还以自己生过脑膜炎等理由进行搪塞。然而,自200367至目前,被鉴定人反复向看守所管教声称自己没有作案,自己是冤枉的,甚至否认自己作过供述。

三、检查所见

精神检查:被鉴定人周ÍÍ意识清,仪态整,接触合作,对答切题,能回答自身一般情况,称“我47岁,58年生,几月几日不记得……字不识,老师说:你在上课时坐倒坐得颇好,就是考不出来。留过2年级,回家后割草养兔子。在大队木板厂搬搬木头,工资每月600元,……工资我领的,钞票10张,噢6张嘛。”问其被害人穿着,答:“我晓得她穿什么衣服,不是人养的。”问其为何要对公安讲述被害人的穿着,答:“这个也是冤枉的,我晓得一家门死掉。这个穿什么裤子,我怎么晓得。……我借房子,人死在我屋里,事情总归大的,我没有弄的。(弄的)要枪毙的。”要其签字,被鉴定人说:“字我不签的,我字不识的,要么让我家里人看,叫我家里人看过再签字,(否则)不签字……我不上当,你说到牛头裤,我没说的,这个是冤枉的。”问其有何要求,答:“你们弄得清楚点,死人眼睛里有影子的。”问其以前的交代,答:“穿什么裤子我没讲过,为啥聪明的人放出去,贪污的好放出去。……我没讲穿啥裤子,他们吓我:小人没书读,女人没活干。”后被鉴定人主动提问:“你们是啥地方的?”问其以前是否交代过将被害人的头向墙上撞,打了被害人一拳,人摔下去了,答:“我没讲过,要么是公安搞了测谎仪,我糊涂了。”整个精神检查过程中被鉴定人表现为思维联想无障碍,情感较幼稚,能叙述作案前后自己生活劳动的情境,否认自己实施了作案,能认识作案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否认自己以往作过供述,对自己以往叙述的主要作案行为予以否认,推称自己不认识字,不知道当时写了什么,明显存在自我保护,智能偏低、记忆可,未发现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自知力存在。智力测验结果反映:语言智商(67),操作智商(62),总智商(64),提示其智商处于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范围。

四、分析意见

1、被鉴定人周ÍÍ自小存在学习困难,小学时就曾留级,成年后长期在家人或地方有关部门的照顾下,只能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近年来在当地乡村企业做辅助工、门卫等工作。他无论在家还是在外,都表现能力差人一等,至今除了会写自己的名字以外,不会看书读报。从案发后被鉴定人周ÍÍ的供述反映,2003331因见被害人相貌好,即起意侵犯被害人,由于当时遭被害人反抗,害怕被害人告发自己,就将其扼死。周ÍÍ的多次交代与案情的有关细节相一致。在2003515上海ÍÍ鉴定机构对周ÍÍ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时,其也交代了有关案情细节,且明确反映了当时因唯恐自己侵犯女青年的行迹败露,而起意杀人的作案动机,对作案行为的法律后果也有相应的辨认。

结合本次精神检查所见:被鉴定人不承认是自己实施的作案行为,对自己以往交待本案的关键情节和主要细节的详细叙述及多次供述作案经过的事实都予以否认,但能认识作案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反复赌咒发誓以示自己冤枉,明显存在自我保护,智能偏低,记忆可,未发现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自知力存在。智力测验结果反映其智商处于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范围。综上所述,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被鉴定人周ÍÍ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

2、刑事责任能力评定:被鉴定人周ÍÍ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者,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存在,(若本案成立)其在本案中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五、鉴定结论

1、鉴定诊断:被鉴定人周ÍÍ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

2、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周ÍÍ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受审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周ÍÍ具有受审能力。          

                                 

【专家评析】

本案由于办案机关发现被鉴定人在审讯中有“语言表达能力欠佳,思维逻辑混乱”而委托司法鉴定,复鉴与初鉴都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结论相当一致,然而为何司法机关又要提出复鉴要求呢,这其中原缘何在?通过对两次鉴定的比较,可发现如下问题:

一、复鉴时鉴定专家比较重视全面的调查工作,包括了被鉴定人所在村干部、邻居及家属等的反映,又详细记载了案发后被鉴定人在审讯期间的表现。据反映被鉴定人学习成绩差、能力差及有对他的几个“绰号”。而初鉴时却都未述及。由于有这些发现,复鉴时对被鉴定人作了智商测定,总智商为64。因此作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的诊断。

二、比较全面的鉴定分析。初鉴结论为无精神病,而对于其平日智力状况及其与作案关系都未述及,也未能解答办案机关提出的有关疑问,无疑会给办案机关以鉴定过程不完善的印象。仔细对照一下复鉴的鉴定书就可以发现,该次鉴定不仅详细记载了各方调查人士的反映,而且根据其所存在的智力低下状况,进而对于被鉴定人作案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状况进行了详细分析,阐明被鉴定人虽存在智能低下,但其实质性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存在,因此仍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这样的分析方法比较合乎情理,也能令人信服,同时也解释了被鉴定人在审讯过程中的某些令人不解的反常表现。通过本案例鉴定,提示鉴定分析应尽可能做到完善,在调查及精神检查基础上,对各种现象要尽量做到都能阐明鉴定人的看法,该否定的否定,该肯定的肯定,说理透彻,言之有据,而且对于办案机关所提出的各种疑问都做到交代有着落,这样的鉴定结论才更会使人口服心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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