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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社保缴纳不足十年,企业以此告知劳动者双方未到期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是否违法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4-12 分类:案例库
标签:退休年龄、劳动关系、社保缴纳,退休年龄、劳动关系、社保缴纳,退休年龄、劳动关系、社保缴纳,退休年龄、劳动关系、社保缴纳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社保缴纳不足十年,企业以此告知劳动者双方未到期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是否违法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10月12日(来电咨询时间)

案件类型:劳动关系

检索主题词:退休年龄、劳动关系、社保缴纳

二、基本情况

家住上海市宝山区的王女士曾与某公司签订固定劳动合同,该合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岗位是操作工而非管理人员。但公司却在王女士到达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即2020年10月9日)当日单方发出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王女士接到通知后又困惑又担忧,劳动合同明明没有到期,怎么就终止了?社保缴纳还不足十年,还能享受养老保险吗?王女士咨询律师,询问公司在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没到期的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平台律师了解了前因后果后,告诉王女士,虽然原劳动合同期限未到,但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是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认定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丧失劳动者主体资格,其继续为用人单位所提供的劳动,不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而是属于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另外,由于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无法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究竟是按劳动关系还是按劳务关系处理未作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于是在2013年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要件指南(一)》第八条规定及说明,其中针对“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用人单位与其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缴费年限不够,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只要依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补缴社保费后即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再就业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的,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王女士因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且到达了法定退休年龄,对于社保缴费不足的年限可以采用补缴的方式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具体缴费事宜可咨询当地的社会保障部门。

三、案例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和上海高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要件指南(一)》第八条“用人单位主张其与招用的退休人员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应举证证明该退休人员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因此本案例中公司终止与王女士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12348平台律师告诫:对于劳动者,就其社保缴纳及退休问题等应尽早及时咨询,并在法定退休年龄前缴足(或补足)15年方可办理退休手续;对于企业,如有类似案例发生,但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仍继续用工,未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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