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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朋友关系之间的借款,分手后是否可以要回?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4-12 分类:案例库
标签:男女朋友、借钱、红包,男女朋友、借钱、红包,男女朋友、借钱、红包,男女朋友、借钱、红包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男女朋友关系之间的借款,分手后是否可以要回?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10月13日(来电咨询时间)

  案件类型:借贷关系 赠与

  检索主题词:男女朋友、借钱、红包

二、基本情况

在上海工作的李先生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位年龄相仿的女性朋友,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双方建立了男女朋友关系。几个月的恋爱期间里,双方关系还不错,李先生也很重视这段感情,在一些特殊的节日里都有给女友发红包,女友也开心的收下。有时候女友会因为家里急需用钱,或者还没发工资等理由向李先生借一万或两万,总共借过几次。后因为各种原因李先生跟女友分手了。李先生向女友要回借款,但女友否认这是借款,而是李先生给她花的钱,并且两人在一起的时候已经把钱花掉了,拒绝返还李先生的钱款。

李先生向平台律师咨询,他支付给前女友的钱款能否要回,他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平台律师了解李先生的情况后告诉李先生,首先,他给前女友的钱款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借款,只要是他前女友有向他借钱的意思表示,并且李先生也把钱支付给了前女友,即使双方已经分手,李先生还是可以向前女友追讨借款,如果前女友拒不归还借钱,那李先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向前女友要回借款。另一部分是在特定节日支付给前女友的钱款,或者有特定含义的转账记录,例如520元、1314元等,这些转账金额的数目特殊,当时双方为恋爱关系,这些转账金额的数目谐音与情侣之间示爱语言高度一致,可以认定是基于示爱做出的赠与行为,分手后主张返还很可能不会被法院支持。还有在恋爱期间,情侣双方为维持感情所产生的一方出钱用于看电影、吃饭、送礼物等日常生活开支通常都属于赠与行为,这些李先生也是无法要回来的。

三、案例提示

  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恋爱期间的特定数字的转账,以及日常的开支属于赠与行为。根据《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说,如果一方认为是构成借款合同的,相应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都可以用来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

  12348平台律师提醒,恋爱期间双方为维持感情所发送的包含特殊数字的红包转账可能会被认定属于赠与行为,分手后主张返还很可能不会被法院支持。而发送的非示爱表示的转账借款,如果不能有合同或借条固定下来,则可以在转账或红包上备注该款项用途,如“这是你要的钱”,避免日后发生争议时无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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