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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的买卖合同可以要求撤销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12-27 分类:案例库
标签:凶宅、撤销、买卖合同,凶宅、撤销、买卖合同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凶宅的买卖合同可以要求撤销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4月7日

  案件类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凶宅、撤销、买卖合同

二、基本情况

来电用户咨询:我购买的二手房,付了押金和首付款,合同也已经网签。但是现在发现房东隐瞒了其曾在该房子里上吊自杀事情。我们不想再要这套房子能要求把已付的款项讨回来吗

平台律师告知用户“凶宅”是指曾发生自杀或凶杀等人为因素致人非正常死亡的房屋。虽然忌“凶宅”的观念是迷信而不受民法善良风俗的调整,但并不意味出卖人出售“凶宅”时不必向买受人承担告知的义务,现有案例法官都认为“凶宅”直接影响到买受方是否购买房屋的决定。因此,出让方隐瞒出售房屋是“凶宅”的事实的,都判决解除合同。因此,您只要有证据证明房东隐瞒了房屋内自然人死亡的事实,并非人们传言或想象,就可以解除合同返还已付的款项

三、案例提示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销售“凶宅”的出卖人应当承担告知的义务,即应将与房屋有关的全部信息充分告知买受人, 使其能够做出正确的意思表示;对于买受人而言,则享有对这些信息的知情权。即使合同中没有告知义务的约定,若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为“凶宅”这一重大瑕疵,本质上也是一种欺诈行为。当然,由于房屋内发生过自杀或凶杀的不幸事件程度不同、影响不同、时间长久不同、个体感受不同,房屋的贬值程度也会不尽相同。但无论怎样,出卖人未履行充分告知的义务,于法律上均因违背诚信原则而构成欺诈,自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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