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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擅自转包给他人,消费者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12-28 分类:案例库
标签:健身合同;承包;解除合同,健身合同;承包;解除合同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健身房擅自转包给他人,消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6月9日

       案件类型:健身服务合同

       检索主题词:健身合同;承包;解除合同

二、基本情况

张女士来电咨询自己原本是一家五星级酒店下健身房的会员。为此,张女士与酒店方签署了会员服务合同,根据该约定张女士可以享五星级酒店提供的健身相关的毛巾、饮料、设施。张女士为此支付了5300元每年的会员费用。但是,后来该酒店健身房经营不善,就将该健身房转包给了另一家健身机构运营。该机构运营后,五星级酒店的相关服务都被取消了,另外由于本身定价为5300元每年的会员费,一下降低到2000元左右,这使得参加健身房的人数大大增加,降低了张女士的服务体验。为此,张女士找健身房要求解除合同退费,但是健身房认为张女士应该找酒店。但酒店推诿健身房提供了健身服务,五星级酒店的配套本来就是赠送的,现在已经承包给机构,当然也就不赠送了。张女士询问该怎么解决?

平台律师告知张女士,张女士是与五星级酒店签订的会员服务合同,所以张女士的维权对象是酒店而非健身机构。合同在履行期间发生主体的变更,除非张女士同意权利义务的转让,否则酒店与健身机构合同转让不能约束张女士。张女士仍然可以按照与酒店的合同主张权利。

目前来看,酒店提供的健身服务显然与之前的服务内容、服务体验、服务价格有了较大的变化。张女士当然有权要求酒店按照之前的约定履行合同,若酒店无法继续履行,张女士可以提出降低价格或者延长服务期限。但是,张女士想要解除合同的诉求有较大的风险。由于张女士健身合同的目的并不是无法达成。健身房仍然能够向张女士提供健身的场地、器械、教练,因此张女士以服务体验差、服务价格降低等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法律风险较大。

三、案例提示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本案的核心有二,第一,维权对象的确认。第二,救济方式的选择。

关于第一个问题,实践中的确存在经营者在经营的过程中转包给第三人经营的情形。但是,此时根据法律上的理解,该内部转包行为,若没有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是对债权人没有效力的。原来的债务人仍然需要对受让人的履约行为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对于,我们消费者而言,在发现原来签订合同的机构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对方确认合同的履行情况。如果仅是主体发生变更并不影响合同履行的,一般情况下较难直接以此要求解除合同。除非,消费者有证据证明该合同的履行与主体密切相关,甚至消费者就是冲着这家机构才与其订立合同的。

关于第二个问题,本案中律师认为虽然张女士提到的健身服务的配套以及服务体验较之前有了非常大的变化。但是,结合本案张女士主要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健身服务。那么如果与健身服务密切相关的健身的场地、健身的器材、健身的教练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仅以相关的配套服务取消以及服务人数增多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较难被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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