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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关于服务期的约定怎么理解?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2-01-06 分类:案例库
标签:劳动合同服务期、职业培训、专项技术培训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劳动合同中关于服务期的约定怎么理解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3月16日

  案件类型:劳动争议纠纷

  检索主题词:劳动合同服务期、职业培训、专项技术培训

二、基本情况

来电用户咨询:我是检测员,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服务期,约定了如果提前离职就要赔偿违约金16000元,单位没有我提供专项培训签字了,这是合法的吗?单位不给我办理离职手续,还要扣我的证书怎么办?

平台律师告知用户,《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根据用户的描述,单位没有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相关的证书是自己带来公司的,公司没有支付过专项培训费用,服务期的约定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加重劳动者的义务,属于无效的。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此,如果单位不按时办理离职退工手续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三、案例提示

在认定某项培训是职业培训还是专业技术培训时通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是培训的内容和目的。职业培训的内容一般以劳动者从事日常工作所需要的知识、技能为主,有时也涉及一些辅助性知识的学习,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劳动者的日常劳动效率和劳动质量。专业技术培训的内容则较为专业,一般都有很强的针对性,例如:单位成套引进设备后,需要培训专门的人员负责该设备的操作和维护;单位根据自身业务需要选送劳动者到相关机构进修,以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或从业资格;单位为拓展某项业务,选送劳动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和训练,以掌握从事该新业务所必需的技能,等等;上述培训的内容一般是劳动者事前并未具备的知识或技能,或者劳动者虽然具有相应基础,但并未深入掌握以及尚无法熟练运用的特殊知识和技能,培训的目的是为了使劳动者能胜任更高层次或更加专业的工作。

二是培训的对象。职业培训的范围一般没有特殊限制,可能包括单位的全体劳动者或者从事某—工种的全体员工,是普及型的培训。专业技术培训的对象是个别的劳动者,而且通常都是用人单位经过严格挑选后确定的人员,是专业型和个体型的培训。

三是培训的形式。职业培训一般无须专门脱产进行,通常是利用工作的空余时间进行集中授课、集中训练,或者边工作边接受训练,占用正常工作时间较少。专业技术培训由于培训的内容比较专业和复杂,通常要劳动者脱产进行学习和进修,培训的时间较长。

四是培训的费用。职业培训的费用应由用人单位纳入日常的职工教育经费中支出,具体分摊到每一员工的金额一般都不会太高。专业技术培训所需要支付的培训费用通常较高,且用人单位可能还需要为此另外付出交通费、食宿费、培训津贴等附加的费用,上述培训费和开支需要用人单位纳入专项培训费用和预算进行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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