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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可以申请加班费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2-01-06 分类:案例库
标签:加班费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不定时工作制可以申请加班费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97

  案件类型:劳动纠纷

  检索主题词:加班费

二、基本情况

张先生是一家工厂的保安,工作轻松,就是工作时间长,每天工作时间长达12小时,每周只能休息一天,七天长假也只能休息一天,签订的劳动合同上注明不定时工作制,先生想知道,能否要求雇主支付他加班费?

平台律师告知张先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定时工制是需要经过批准的,用工单位必须到劳动部门审批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企业对于符合条件的职工,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履行申请报批手续。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在普通工作日或休息日加班是不需要支付加班费的,但法定节假日加班是否需要付加班费,在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规定,需分别对待。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以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计算基数,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

企业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计件定额应通过一定的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企业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由企业安排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在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休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企业组织的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应支付工资,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休息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本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本案中,如果张先生工作单位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张先生的岗位是不定时工作制那么由于张先生的工作时间是不固定的,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计算,其在8小时以外工作不算延长工作时间,故张先生在8小时以外工作属于正常工作范围,而非加班。但张先生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三、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本案中先生应首先确认自己岗位的不定时工时制是否得到劳动部门的批准;如果确认,其总工时也不能超过法定的总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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