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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安装充电桩构成对他人物权的妨害

上海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处 发布于:2019-05-10 分类: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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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秦某与原告袁某系同一小区业主。在该小区无固定车位的秦某,在购入一辆心仪的电动汽车后,为解决家门口充电的问题,秦某向电力公司提出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申请后,在袁某所在的楼道安装了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其中电表安装在楼道内,充电桩安装在袁某房屋南卧室的窗台下,电线从楼道处围绕袁某房屋一圈至袁某房屋南卧室的窗台下。为此,袁某与秦某发生纠纷,交涉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调查与处理】

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向电力公司申请在原告所在的楼道安装了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一套(含电表、电线及充电桩),确对原告的隐私权造成一定的侵害,同时给原告带来人身方面的危害隐患和危险因素,应当全部予以拆除并恢复原状。

因安装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的申请人为被告,即使被告无权拆除相关设备,也应由被告向电力公司提出申请予以拆除,故被告关于电表属于电力公司,其无权拆除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对原告赔礼道歉,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文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就排除妨害请求权进行阐述。

一、妨害的司法认定标准

妨害,是指以非占有的方式对他人权利圆满拥有、行使或者享用造成的干扰或侵扰。妨害包括对物权客体的直接妨害,如对物权本身的妨害,还包括对物权权能发挥的妨害,如对权利人身心健康、精神愉悦、人身财产安全感的妨害。

妨害具有两大基本特征:非过错性,区别于侵权法意义上的损害概念,主观上不要求妨害人具有过错或过失,行为方式上不以占有为要件,只要造成了妨害物权的结果即可;现实性,即权利人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时必须要求妨害是现实发生的,以造成实际妨害为要件。

认定妨害有两种不同的标准:以德国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违法性标准和以英国法为代表的英美法的不合理标准。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并没有明确是以违法性还是以不合理性为标准,但是在司法审判中倾向遵从违法性标准,对于妨害人的行为应判断是否违法,违法的则应承担排除妨害责任。

二、容忍义务对妨害的排除

法律自以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为己任,但同时法律应调和各种权利之冲突。对于排除妨害请求权的适用,还需兼顾权利人是否负担容忍义务的审查,当物权人负有对妨害的容忍义务时,则排除了妨害人行为结果的违法性,权利人不得提起排除妨害之诉。包括法定的如相邻关系中的容忍义务,以及约定的如权利人允诺产生的容忍义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这是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因此在相邻方造成一定的妨害,但是受妨害人负有容忍义务时,受妨害人不得请求排除妨害。在相邻一方请求排除妨害时,其必须证明妨害已经超过了容忍的限度才能被认为是非法的,如果在可以容忍的范围则排除了妨害的非法性。

      三、请求权的内容

赔偿损失与赔礼道歉是侵权法意义上的救济方法,当妨害行为同时对物权人造成损失,且妨害人具有主观过错的,妨害人责任性质则转变为侵权责任,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至于赔礼道歉,是保护权利人精神利益的特殊救济方式,是对因侵权而受到精神损害的一种弥补,一般适用于侵犯人格权、身份权的领域,故难以作为排除妨害的替代救济机制。

【典型意义】

 随着绿色环保理念深入人心,新能源电动汽车逐渐成为大众出行的宠儿。相较于瞬息变幻的社会生活,法律总是相对滞后的。如何为庞大的电动汽车市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是值得全体法律人思考的问题。电动汽车购入后首先需要解决充电难问题,因此对于充电桩的规范安装,是亟需法律规制的现实问题。本案生效判决认定私自安装充电桩构成对他人物权的妨害,并要求拆除相关充电装置,其实就是一次真正意义上的“百姓身边的法治故事宣讲”,对于规范充电桩的安装,促进电动汽车有序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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