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过错,母女双双成残疾
【案情概况】
2000年12月9日,26岁的朱ÍÍ怀孕即将分娩,住入上海市某三级医院妇产科病房待产,她的预产期是12月10日。由于朱ÍÍ曾有过两次人工流产,所以这次怀孕她和家属极为重视,孕期一直在这家医院体检,一直正常。入院二天,朱ÍÍ一直没有产前征兆,科室主任查房后决定对她使用药物“米索”促进生产。 13日凌晨1点半,朱ÍÍ开始出现宫缩,3点钟时,朱ÍÍ胎膜破,羊水量多色清。4点1刻时,护士发现胎心不好,每分钟只有65次,医生让朱ÍÍ上产台检查后认为婴儿出现“宫内窘迫”,结合孕妇此时“已经具备经阴道生产条件”,决定行“低中位产钳术”以终止妊娠,并做好新生儿抢救准备。4点50分时,一女婴经产钳助产术娩出。该女婴产出时情况不好,没有呼吸,颜面青紫,医生立即请儿内科医师会诊,经过一番抢救后婴儿被转入了儿科病区。5点50分,医生打电话通知主任来医院参加治疗。7点10分在抢救新生儿的同时医生检查了产妇,产妇诉头晕、眼前发黑、浑身发冷,这种情况引起了医生的重视,考虑可能是产科中的危重急症“羊水栓塞”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在缝合产妇会阴部裂伤时,医生发现宫腔内流出大量暗红色不凝血,病人出现血压下降,心率加快到150次/分,此时,医院各相关科室专家已到场,一致诊断为“羊水栓塞致DIC可能”,在采取一系列急救措施后,病人血压逐渐正常,但由于病人尿量仍然很少,为防止急性肾功能衰竭和阻断子宫出血源,医院决定实施子宫全切除术,手术后病人生命体征逐渐平稳。当朱ÍÍ在死亡线上挣扎时,婴儿的情况也很严重,该院儿科对婴儿的诊断是“新生儿重度窒息,缺血缺氧性脑病(重度),颅内出血,呼吸衰竭”,而住院的原因是“出生后无自主呼吸40分钟”,经过治疗,婴儿的命终于保住了,但是却一直没有吞咽动作,依靠鼻饲喂养,不能自行翻身、爬、坐、站等,四肢呈痉挛状,目光呆滞,对光、声等反应差。2001年7月11日,医院对她的诊断是“脑性瘫痪”。纠纷发生后,该患儿一直在被告医院住院,直到2003年6月25日才由朱ÍÍ抱回家,现在孩子已经两岁多了,仍然不会吞咽,只能靠鼻饲喂养,虽然其父母一直请专家对其进行康复治疗,但病情仍无好转。
在短短的几小时内,朱ÍÍ被切除了子宫,永远失去了生育的能力,同时孩子也吉凶难料,几个月后孩子又被诊断为脑瘫。这一切,朱ÍÍ夫妇没有一点心理准备,他们难以接受,为什么一直健健康康的两个人,经过生产后,一个失去了子宫,一个成了脑瘫?在短短的几个小时内究竟都发生了哪些事情?事后夫妇俩回想整个事情的过程: 12月13日凌晨二点半,朱ÍÍ丈夫获准因“特需”进入产房,此后,产房内两名医护人员在既未对朱ÍÍ采取任何监护措施又未告知注意事项的情况下,离开朱ÍÍ处,此后,朱ÍÍ即感疼痛不断加剧,几次要丈夫找医护人员,却无法找到,直到凌晨三点,被告两位医护人员才到产房朱ÍÍ处,见朱ÍÍ不断翻滚,一位医护人员即拿听诊器监听胎音,随即对另一名医护人员说:“胎心跳动不正常”。另一位医护人员检查宫口后脱口惊叫:“哟,产门已开足,快打电话”于是护士立即拨电话找医生,却无人应接,一连打了好几个电话,方才接通医生,医生赶到产房,见状后立即吩咐:“快上产床!”一面要朱ÍÍ丈夫离开产房,接着便使用产钳助产,婴儿产出后出现不能自主呼吸,即转入儿内科抢救,朱ÍÍ不久也出现发冷、头晕等症状,经医生检查朱ÍÍ宫颈9点处撕裂达3cm,后经会诊按羊水栓塞、出血性休克等症状进行抢救,对朱ÍÍ进行了全子宫切除术。朱ÍÍ夫妇对上述情况进行咨询后,认为医院有过错。2001年6月27日,朱ÍÍ及丈夫以“原告及婴儿在分娩前完全正常,之所以出现原告子宫被切除和婴儿脑瘫的严重后果,是因为被告存在着明显的过错,被告理应承担相应责任”为由,将某医院起诉至法院。法院在受理该案后,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室对本案进行司法鉴定。2002年7月17日,鉴定结论为:被告医院在被鉴定人进入分娩第一产程活跃期后,未按照诊疗常规对产程进行观察和处理,可能会导致对胎儿窘迫及时诊断、治疗的延误,存在过错。被告医院对此结论不服,申请重新进行鉴定。2004年6月22日,杨浦区人民法院委托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案进行司法鉴定,鉴定要求是:被告医院对朱女士及其女儿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如有过错,则该过错的程度如何。市司法鉴定中心受理了此案。经过充分的准备,2003年3月24日由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组成的专家组对朱ÍÍ及其女儿与上海市某三级医院医疗纠纷一案召开了司法鉴定会。鉴定会上患方认为:被告医院对朱ÍÍ产程观察不及时,致使发生胎儿宫内窘迫;在胎儿分娩方式上选择错误,导致朱ÍÍ和胎儿出现产伤。医方认为:妇产科、儿科对朱ÍÍ及之女疾病诊断明确,有手术指征,对其采取的抢救及诊治措施符合医疗操作常规。最后专家组根据病史资料、影像学资料、朱ÍÍ夫妇和被告医院的陈述,综合分析认为:被告医院在对朱ÍÍ及其女儿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朱女士子宫切除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与朱ÍÍ女儿缺血缺氧性脑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院方应对朱ÍÍ女儿缺血缺氧性脑病负主要责任。
【鉴定文书】
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
复 核 鉴 定 书
沪司鉴医复字[2003]2号
委托单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委托时间:2003年2月12日
案 由:医疗纠纷
鉴定要求:本市ÍÍ医院对朱ÍÍ、沈Í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如有过错,则该过错的程度如何
被鉴定人:朱ÍÍ,女,1975年Í月ÍÍ日出生;沈Í(朱ÍÍ之女),2000年ÍÍ月ÍÍ日出生。住址:本市虹口区ÍÍ路ÍÍ村ÍÍ号Í室
送鉴材料:1、委托书1份;
2、卷宗1册;
3、北京ÍÍ司法鉴定室鉴定书复印件1份;
4、上海市ÍÍ医院住院病历2册;
5、朱ÍÍ病理切片6张;
6、沈ÍCT片1张。
鉴定日期:2003年3月14日
鉴定地点: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
概 况
据送检材料:被鉴定人朱ÍÍ因孕39+6周于2000年12月9日入本市ÍÍ医院妇产科待产,12月13日晨4:50因胎窘行低中位产钳术,分娩一女婴沈Í。当日,朱ÍÍ因“DIC、失血性休克、羊水栓塞”行全子宫切除术。沈Í因“重度窒息、缺血缺氧性脑病、颅内出血”住院至今。2001年6月27日,被鉴定人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提起诉讼。2002年7月17日北京ÍÍ司法鉴定室(2002)北司鉴医字第0712号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为:ÍÍ医院在被鉴定人进入分娩第一产程活跃期后,未按照诊疗常规对产程进行观察和处理,可能会导致对胎儿窘迫及时诊断、治疗的延误,存在过错。ÍÍ医院对此鉴定结论持有异议,认为:1、当班医务人员是按照《妇产科诊疗常规》对被鉴定人朱ÍÍ及沈Í进行正常的医疗观察、助产、治疗、抢救等规范操作的,不存在对胎儿窘迫及时诊断、治疗的延误;2、沈Í目前症状不能仅用生产过程中缺氧来解释。拟诊:小头畸形、脑瘫。为慎重起见,本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特委托本专家委员会对本案进行复核鉴定。
病 史 摘 要
一、据ÍÍ医院朱ÍÍ住院病历(2000年12月9日至2000年12月26日,住院号为ÍÍÍÍ)摘抄:
1、2000年12月9日:朱ÍÍ以“孕39+6周待产”入院,定期在本院产检,未发现异常。曾于1998年5月、1999年5月行人流。产科检查:胎位LOA,胎心140次/分,胎动好;髂棘间径24cm, 髂嵴间径27cm,骶耻外径19cm,出口横径9cm。处理意见:阴道试产。
2、12月11日:孕妇现40+1周,无宫缩,FM好,FHR146次/分。肛查:宫颈中向,宫口未开,宫颈中软,先露S-2,宫颈管退缩50%。主治医生查房指示明晨阴道后穹隆放置米索25ug。
3、12月12日:7AM、7PM分别在阴道后穹隆各放置米索25ug。8PM孕妇无不适,无宫缩,NST10’反应型,FHR147次/分,FM好。
4、12月13日:1:30AM孕妇自诉有宫缩。检查:阵缩中等强度,每2分钟左右一次,持续30秒钟左右;2AM胎位LOA,胎心140次/分,先露S-2,宫口一指松;3AM胎心135次/分,宫口开3cm,胎膜自破,羊水量多色清。
4:15AM孕妇胎心不佳,CST示胎心65次/分,有晚期减速迹象。4:30AM检查产道,宫口开9cm,宫缩时宫口开全,大横径达棘平,宫缩时胎头下降明显,估计能够经阴道分娩,决定立即行产钳以终止妊娠,并做好新生儿抢救准备。
4:50AM手术记录:宫缩时宫口开全,大横径达棘平,ROT位,行左侧会阴侧切,复查胎位无误,ROT转ROA,上产钳,先左叶,后右叶,交锁尚易,宫缩欠佳,牵拉约5分钟,娩出新生儿Apgar评2分,心跳1分,皮肤1分。胎盘胎膜10分钟自娩完整。查宫颈9点、3点处有2~3cm裂伤,肠线缝合后止血。术中出血共约250ml。产妇诉发冷发抖,眼前发黑,查BP90/60mmHg,脉搏微弱,较烦躁,即予输血、输液等抗休克治疗。再次探查,宫颈未见活动性出血。会阴切口缝合过程中发现宫腔内流出暗红色不凝血,量约400ml,未及凝血块。
8:45AM:患者因产钳术后“产后出血、羊水栓塞、DIC”行全子宫切除术。手术顺利。术后诊断“DIC、失血性休克、羊水栓塞”。
5、病理(编号00-ÍÍÍÍ)诊断:全子宫切除标本,子宫内见蜕膜残留,子宫肌壁水肿明显,血管扩张、瘀血,部分血管腔内见血栓样物形成,部分淋巴管腔内见少量嗜伊红变性物质及角化样物质,病变符合羊水栓塞。
6、朱ÍÍ于2000年12月26日出院,诊断“羊水栓塞、DIC、
产后出血、失血性休克、脐带假结、胎窘、新生儿重度窒息”。
二、据ÍÍ医院沈Í住院病历(2000年12月13日至今,住院号为ÍÍÍÍ)摘抄:
1、2000年12月13日5:30AM:患儿沈Í系G3P1,胎龄40+3周,娩出时间今晨4点50分,发现无呼吸,心率仍低,即予气管插管,加压给氧,吸出多量血性粘液,予脐静脉应用维生素K110mg+地塞米松2mg+等量稀释后苏打液8ml及胸外按摩等复苏措施,心率升至130次/分,仍无呼吸,1分钟Apgar评分为2分(心跳1分,皮肤1分),5分钟3分(心跳2分,皮肤1分),10分钟4分(心跳2分,皮肤2分),即转重症监护室行进一步抢救。
诊断:重度窒息、缺血缺氧性脑病、颅内出血。处理:立即上呼吸机机械通气、吸痰;监护心肺、血压;抗生素防止感染;脱水降低颅内压;通知病危。
2、2000年12月18日头颅B超(编号200578)诊断:HIE。
3、2000年12月26日头颅CT(编号126619)诊断意见:重度缺血缺氧性脑病,基底节少量出血可疑?
4、2003年3月4日,被鉴定人沈Í在本市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进行外周血染色体DNA分析,检验结果为:46,XX。
组织学复查
ÍÍ医院子宫切片(片号ÍÍÍÍ)示:局部见蜕膜残留,子宫肌壁水肿明显,间质血管扩张、淤血,局灶性出血。血管周围见炎症细胞游出。血管腔内未见角化样物质及具折光性嗜伊红染色物质。部分毛细血管腔内见透明血栓形成。子宫颈粘膜下及肌层明显出血。
专家阅片
2000年12月26日沈Í在ÍÍ医院的头颅CT摄片(片号ÍÍÍÍ)示:大脑镰、硬膜下血肿及蛛网膜下出血,脑内情况由于片质量差无法窥清,但两基底节有出血,符合HIE表现。当时颅骨骨缝稍宽,前囟未闭,颅骨无凹陷及早闭症、无狭颅畸形及发育障碍。
2003年3月12日沈Í在ÍÍ医院的头颅CT(片号ÍÍÍÍ)示:两侧大脑半球深部包括双侧基底节有多发缺血后遗之软化灶出现,为缺氧缺血性脑病之后遗表现,此外还伴有两侧额、颞、顶叶、胼胝体、小脑下蚓部发育不良,额骨发育差,前额部狭小,颅缝及前囟已闭。
分 析 说 明
根据送检材料、病史资料、组织学切片、CT摄片及听取朱ÍÍ和医院代表的陈述后综合分析认为:
1、被鉴定人朱ÍÍ因孕39+6周入ÍÍ医院待产,产前及入院检查均无异常。该院在孕40+2周给予米索引产,无明确的引产指征;在用药后未按常规严密观察产程,当发现胎儿窘迫后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存在过错。
2、被鉴定人朱ÍÍ出现羊水栓塞、播散性血管内凝血(DIC)后,行子宫切除有手术指征。羊水栓塞可见于正常分娩、手术产、各种引产方式(缩宫素、前列腺素包括米索前列醇等)的分娩。故院方的过错与朱ÍÍ子宫全切之间有间接因果关系。
3、引起缺血缺氧性脑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被鉴定人沈Í所患缺血缺氧性脑病与上述过错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上海市ÍÍ医院在对朱ÍÍ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朱ÍÍ子宫切除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与沈Í缺血缺氧性脑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院方应负主要责任。
鉴 定 结 论
上海市ÍÍ医院在对朱ÍÍ、沈Í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朱ÍÍ子宫切除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与沈Í缺血缺氧性脑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院方应对沈Í缺血缺氧性脑病负主要责任。
【专家评析】
产科虽然是一门具有高风险特征的临床应用科学,但还是有一定规律可循,此规律可体现在诊疗常规上,诊疗常规会随着科学的不断发展而有所修正,但是某些基本的观点是不变的。
产妇朱ÍÍ于某三级医院之所以造成母女双双残疾,虽然有部分客观因素存在,但医方主观上未严格按常规进行诊疗是主要原因。
首先本案例之诊疗错误在于决定药物引产。美国以妊娠42周作为界限,在42周之内如果没有特殊指征,不作任何终止妊娠的措施(即引产)。上海市以41周作为界限,除非有妊娠高血压综合征、糖尿病、ICP等并发症或其他合并症,否则在41周以下并没有引产指征。医生 “一念之差”,有时即诱发了一系列后果。
关于米索作为引产药物,一直存在两种不同意见。即一种同意,一种反对。因为在个别应用米索引产的产妇中曾有引起子宫破裂、胎儿窘迫等不良副反应。本案例早、晚各用一次、每次20ug,剂量不大,但产程进展较快,因此不能排除宫缩过强之可能。
更为错误的一项不良措施是宫颈口开9cm(宫缩时开全),胎头最大径线达棘平时决定施行产钳术。按医方认为是低中位产钳,而事实上最大径线达棘平应该是中位产钳,并不是中低位产钳,且当时胎头先露是枕横位,转成枕前位再牵引5分钟才娩出。因此,这不是一次容易的产钳术,而是一次比较困难的产钳术。手术结果是宫颈3点~9点处有撕裂长3cm,并不能排除羊水及其内容物由撕裂处进入循环之可能(导致羊水栓塞及DIC),最终为抢救生命而切除子宫。
新生儿头颅CT片有大脑镰硬膜下血肿及蛛网膜下出血,符合产伤所引起。2003年头颅CT片示两侧大脑半球深部包括双侧基底节有多发缺血后遗之软化灶,为缺血缺氧性脑病之后遗表现,此外还有两侧额、颞、顶叶、胼胝体、小脑下蚓部发育不良,额骨发育差,前额部狭小等。
因此,本案之不良后果(子宫切除及婴儿缺血缺氧性脑病后遗症)与医者不恰当引产意见及不良的产钳措施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虽然医者本身也是绝对不愿看到如此后果的,但是鉴定人应根据客观事实予以鉴别并作出公正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