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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过错,母女双双成残疾

上海市司法鉴定协会 发布于:2018-12-26 分类: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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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过错,母女双双成残疾

【案情概况】

2000129日,26岁的朱ÍÍ怀孕即将分娩,住入上海市某三级医院妇产科病房待产,她的预产期是1210日。由于朱ÍÍ曾有过两次人工流产,所以这次怀孕她和家属极为重视,孕期一直在这家医院体检,一直正常。入院二天,朱ÍÍ一直没有产前征兆,科室主任查房后决定对她使用药物“米索”促进生产。 13日凌晨1点半,朱ÍÍ开始出现宫缩,3点钟时,朱ÍÍ胎膜破,羊水量多色清。41刻时,护士发现胎心不好,每分钟只有65次,医生让朱ÍÍ上产台检查后认为婴儿出现“宫内窘迫”,结合孕妇此时“已经具备经阴道生产条件”,决定行“低中位产钳术”以终止妊娠,并做好新生儿抢救准备。450分时,一女婴经产钳助产术娩出。该女婴产出时情况不好,没有呼吸,颜面青紫,医生立即请儿内科医师会诊,经过一番抢救后婴儿被转入了儿科病区。550分,医生打电话通知主任来医院参加治疗。710分在抢救新生儿的同时医生检查了产妇,产妇诉头晕、眼前发黑、浑身发冷,这种情况引起了医生的重视,考虑可能是产科中的危重急症“羊水栓塞”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在缝合产妇会阴部裂伤时,医生发现宫腔内流出大量暗红色不凝血,病人出现血压下降,心率加快到150/分,此时,医院各相关科室专家已到场,一致诊断为“羊水栓塞致DIC可能”,在采取一系列急救措施后,病人血压逐渐正常,但由于病人尿量仍然很少,为防止急性肾功能衰竭和阻断子宫出血源,医院决定实施子宫全切除术,手术后病人生命体征逐渐平稳。当朱ÍÍ在死亡线上挣扎时,婴儿的情况也很严重,该院儿科对婴儿的诊断是“新生儿重度窒息,缺血缺氧性脑病(重度),颅内出血,呼吸衰竭”,而住院的原因是“出生后无自主呼吸40分钟”,经过治疗,婴儿的命终于保住了,但是却一直没有吞咽动作,依靠鼻饲喂养,不能自行翻身、爬、坐、站等,四肢呈痉挛状,目光呆滞,对光、声等反应差。2001711日,医院对她的诊断是“脑性瘫痪”。纠纷发生后,该患儿一直在被告医院住院,直到2003625日才由朱ÍÍ抱回家,现在孩子已经两岁多了,仍然不会吞咽,只能靠鼻饲喂养,虽然其父母一直请专家对其进行康复治疗,但病情仍无好转。

在短短的几小时内,朱ÍÍ被切除了子宫,永远失去了生育的能力,同时孩子也吉凶难料,几个月后孩子又被诊断为脑瘫。这一切,朱ÍÍ夫妇没有一点心理准备,他们难以接受,为什么一直健健康康的两个人,经过生产后,一个失去了子宫,一个成了脑瘫?在短短的几个小时内究竟都发生了哪些事情?事后夫妇俩回想整个事情的过程: 1213日凌晨二点半,朱ÍÍ丈夫获准因“特需”进入产房,此后,产房内两名医护人员在既未对朱ÍÍ采取任何监护措施又未告知注意事项的情况下,离开朱ÍÍ处,此后,朱ÍÍ即感疼痛不断加剧,几次要丈夫找医护人员,却无法找到,直到凌晨三点,被告两位医护人员才到产房朱ÍÍ处,见朱ÍÍ不断翻滚,一位医护人员即拿听诊器监听胎音,随即对另一名医护人员说:“胎心跳动不正常”。另一位医护人员检查宫口后脱口惊叫:“哟,产门已开足,快打电话”于是护士立即拨电话找医生,却无人应接,一连打了好几个电话,方才接通医生,医生赶到产房,见状后立即吩咐:“快上产床!”一面要朱ÍÍ丈夫离开产房,接着便使用产钳助产,婴儿产出后出现不能自主呼吸,即转入儿内科抢救,朱ÍÍ不久也出现发冷、头晕等症状,经医生检查朱ÍÍ宫颈9点处撕裂达3cm,后经会诊按羊水栓塞、出血性休克等症状进行抢救,对朱ÍÍ进行了全子宫切除术。朱ÍÍ夫妇对上述情况进行咨询后,认为医院有过错。2001627日,朱ÍÍ及丈夫以“原告及婴儿在分娩前完全正常,之所以出现原告子宫被切除和婴儿脑瘫的严重后果,是因为被告存在着明显的过错,被告理应承担相应责任”为由,将某医院起诉至法院。法院在受理该案后,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室对本案进行司法鉴定。2002717日,鉴定结论为:被告医院在被鉴定人进入分娩第一产程活跃期后,未按照诊疗常规对产程进行观察和处理,可能会导致对胎儿窘迫及时诊断、治疗的延误,存在过错。被告医院对此结论不服,申请重新进行鉴定。2004622日,杨浦区人民法院委托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案进行司法鉴定,鉴定要求是:被告医院对朱女士及其女儿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如有过错,则该过错的程度如何。市司法鉴定中心受理了此案。经过充分的准备,2003324日由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组成的专家组对朱ÍÍ及其女儿与上海市某三级医院医疗纠纷一案召开了司法鉴定会。鉴定会上患方认为:被告医院对朱ÍÍ产程观察不及时,致使发生胎儿宫内窘迫;在胎儿分娩方式上选择错误,导致朱ÍÍ和胎儿出现产伤。医方认为:妇产科、儿科对朱ÍÍ及之女疾病诊断明确,有手术指征,对其采取的抢救及诊治措施符合医疗操作常规最后专家组根据病史资料、影像学资料、朱ÍÍ夫妇和被告医院的陈述,综合分析认为:被告医院在对朱ÍÍ及其女儿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朱女士子宫切除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与朱ÍÍ女儿缺血缺氧性脑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院方应对朱ÍÍ女儿缺血缺氧性脑病负主要责任。

 

 

【鉴定文书】

 

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

      

沪司鉴医复字[2003]2

委托单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委托时间2003212

    :医疗纠纷

鉴定要求:本市ÍÍ医院对朱ÍÍ、沈Í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如有过错,则该过错的程度如何

被鉴定人:朱ÍÍ,女,1975ÍÍÍ日出生;沈Í(朱ÍÍ之女),2000ÍÍÍÍ日出生。住址:本市虹口区ÍÍÍÍÍÍÍ

送鉴材料1、委托书1份;

2、卷宗1册;

3、北京ÍÍ司法鉴定室鉴定书复印件1;

4、上海市ÍÍ医院住院病历2册;

5、朱ÍÍ病理切片6张;

6、沈ÍCT1张。

鉴定日期2003314

鉴定地点: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

   

据送检材料:被鉴定人朱ÍÍ因孕396周于2000129日入本市ÍÍ医院妇产科待产,1213日晨4:50因胎窘行低中位产钳术,分娩一女婴沈Í。当日,朱ÍÍ因“DIC、失血性休克、羊水栓塞”行全子宫切除术。沈Í因“重度窒息、缺血缺氧性脑病、颅内出血”住院至今。2001627日,被鉴定人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提起诉讼。2002717日北京ÍÍ司法鉴定室(2002)北司鉴医字第0712号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为:ÍÍ医院在被鉴定人进入分娩第一产程活跃期后,未按照诊疗常规对产程进行观察和处理,可能会导致对胎儿窘迫及时诊断、治疗的延误,存在过错。ÍÍ医院对此鉴定结论持有异议,认为:1、当班医务人员是按照《妇产科诊疗常规》对被鉴定人朱ÍÍ及沈Í进行正常的医疗观察、助产、治疗、抢救等规范操作的,不存在对胎儿窘迫及时诊断、治疗的延误;2、沈Í目前症状不能仅用生产过程中缺氧来解释。拟诊:小头畸形、脑瘫。为慎重起见,本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特委托本专家委员会对本案进行复核鉴定。  

病 史 摘 要

一、据ÍÍ医院朱ÍÍ住院病历(2000129日至20001226日,住院号为ÍÍÍÍ)摘抄:

12000129日:朱ÍÍ以“孕396周待产”入院,定期在本院产检,未发现异常。曾于19985月、19995月行人流。产科检查:胎位LOA,胎心140/分,胎动好;髂棘间径24cm, 髂嵴间径27cm,骶耻外径19cm,出口横径9cm。处理意见:阴道试产。

21211日:孕妇现401周,无宫缩,FM好,FHR146/分。肛查:宫颈中向,宫口未开,宫颈中软,先露S2,宫颈管退缩50%。主治医生查房指示明晨阴道后穹隆放置米索25ug

31212日:7AM7PM分别在阴道后穹隆各放置米索25ug8PM孕妇无不适,无宫缩,NST10反应型,FHR147/,FM好。

41213日:1:30AM孕妇自诉有宫缩。检查:阵缩中等强度,每2分钟左右一次,持续30秒钟左右;2AM胎位LOA,胎心140/分,先露S-2,宫口一指松;3AM胎心135/分,宫口开3cm,胎膜自破,羊水量多色清。

4:15AM孕妇胎心不佳,CST示胎心65/分,有晚期减速迹象。4:30AM检查产道,宫口开9cm,宫缩时宫口开全,大横径达棘平,宫缩时胎头下降明显,估计能够经阴道分娩,决定立即行产钳以终止妊娠,并做好新生儿抢救准备。

4:50AM手术记录:宫缩时宫口开全,大横径达棘平,ROT位,行左侧会阴侧切,复查胎位无误,ROTROA,上产钳,先左叶,后右叶,交锁尚易,宫缩欠佳,牵拉约5分钟,娩出新生儿Apgar2分,心跳1分,皮肤1分。胎盘胎膜10分钟自娩完整。查宫颈9点、3点处有23cm裂伤,肠线缝合后止血。术中出血共约250ml。产妇诉发冷发抖,眼前发黑,查BP90/60mmHg,脉搏微弱,较烦躁,即予输血、输液等抗休克治疗。再次探查,宫颈未见活动性出血。会阴切口缝合过程中发现宫腔内流出暗红色不凝血,量约400ml,未及凝血块。

8:45AM:患者因产钳术后“产后出血、羊水栓塞、DIC”行全子宫切除术。手术顺利。术后诊断“DIC、失血性休克、羊水栓塞”。

5、病理(编号00ÍÍÍÍ)诊断:全子宫切除标本,子宫内见蜕膜残留,子宫肌壁水肿明显,血管扩张、瘀血,部分血管腔内见血栓样物形成,部分淋巴管腔内见少量嗜伊红变性物质及角化样物质,病变符合羊水栓塞。

6、朱ÍÍ20001226日出院,诊断“羊水栓塞、DIC

产后出血、失血性休克、脐带假结、胎窘、新生儿重度窒息”。

二、据ÍÍ医院沈Í住院病历(20001213日至今,住院号为ÍÍÍÍ)摘抄:

1200012135:30AM:患儿沈ÍG3P1,胎龄403周,娩出时间今晨450分,发现无呼吸,心率仍低,即予气管插管,加压给氧,吸出多量血性粘液,予脐静脉应用维生素K110mg+地塞米松2mg+等量稀释后苏打液8ml及胸外按摩等复苏措施,心率升至130/分,仍无呼吸,1分钟Apgar评分为2分(心跳1分,皮肤1分),5分钟3分(心跳2分,皮肤1分),10分钟4分(心跳2分,皮肤2分),即转重症监护室行进一步抢救。

诊断:重度窒息、缺血缺氧性脑病、颅内出血。处理:立即上呼吸机机械通气、吸痰;监护心肺、血压;抗生素防止感染;脱水降低颅内压;通知病危。

220001218日头颅B超(编号200578)诊断:HIE

320001226日头颅CT(编号126619)诊断意见:重度缺血缺氧性脑病,基底节少量出血可疑?

4200334日,被鉴定人沈Í在本市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进行外周血染色体DNA分析,检验结果为:46XX

组织学复查

ÍÍ医院子宫切片(片号ÍÍÍÍ)示:局部见蜕膜残留,子宫肌壁水肿明显,间质血管扩张、淤血,局灶性出血。血管周围见炎症细胞游出。血管腔内未见角化样物质及具折光性嗜伊红染色物质。部分毛细血管腔内见透明血栓形成。子宫颈粘膜下及肌层明显出血。

专家阅片

20001226日沈ÍÍÍ医院的头颅CT摄片(片号ÍÍÍÍ)示:大脑镰、硬膜下血肿及蛛网膜下出血,脑内情况由于片质量差无法窥清,但两基底节有出血,符合HIE表现。当时颅骨骨缝稍宽,前囟未闭,颅骨无凹陷及早闭症、无狭颅畸形及发育障碍。

2003312日沈ÍÍÍ医院的头颅CT(片号ÍÍÍÍ)示:两侧大脑半球深部包括双侧基底节有多发缺血后遗之软化灶出现,为缺氧缺血性脑病之后遗表现,此外还伴有两侧额、颞、顶叶、胼胝体、小脑下蚓部发育不良,额骨发育差,前额部狭小,颅缝及前囟已闭。

分 析 说 明

根据送检材料、病史资料、组织学切片、CT摄片及听取朱ÍÍ和医院代表的陈述后综合分析认为:

1、被鉴定人朱ÍÍ因孕396周入ÍÍ医院待产,产前及入院检查均无异常。该院在孕402周给予米索引产,无明确的引产指征;在用药后未按常规严密观察产程,当发现胎儿窘迫后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存在过错。

2、被鉴定人朱ÍÍ出现羊水栓塞、播散性血管内凝血(DIC)后,行子宫切除有手术指征。羊水栓塞可见于正常分娩、手术产、各种引产方式(缩宫素、前列腺素包括米索前列醇等)的分娩。故院方的过错与朱ÍÍ子宫全切之间有间接因果关系。

3、引起缺血缺氧性脑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被鉴定人沈Í所患缺血缺氧性脑病与上述过错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上海市ÍÍ医院在对朱ÍÍ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朱ÍÍ子宫切除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与沈Í缺血缺氧性脑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院方应负主要责任。

鉴 定 结 论

上海市ÍÍ医院在对朱ÍÍ、沈Í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朱ÍÍ子宫切除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与沈Í缺血缺氧性脑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院方应对沈Í缺血缺氧性脑病负主要责任。

                                     

专家评析】

产科虽然是一门具有高风险特征的临床应用科学,但还是有一定规律可循,此规律可体现在诊疗常规上,诊疗常规会随着科学的不断发展而有所修正,但是某些基本的观点是不变的。

产妇朱ÍÍ于某三级医院之所以造成母女双双残疾,虽然有部分客观因素存在,但医方主观上未严格按常规进行诊疗是主要原因。

首先本案例之诊疗错误在于决定药物引产。美国以妊娠42周作为界限,在42周之内如果没有特殊指征,不作任何终止妊娠的措施(即引产)。上海市以41周作为界限,除非有妊娠高血压综合征、糖尿病、ICP等并发症或其他合并症,否则在41周以下并没有引产指征。医生 “一念之差”,有时即诱发了一系列后果。

关于米索作为引产药物,一直存在两种不同意见。即一种同意,一种反对。因为在个别应用米索引产的产妇中曾有引起子宫破裂、胎儿窘迫等不良副反应。本案例早、晚各用一次、每次20ug,剂量不大,但产程进展较快,因此不能排除宫缩过强之可能。

更为错误的一项不良措施是宫颈口开9cm(宫缩时开全),胎头最大径线达棘平时决定施行产钳术。按医方认为是低中位产钳,而事实上最大径线达棘平应该是中位产钳,并不是中低位产钳,且当时胎头先露是枕横位,转成枕前位再牵引5分钟才娩出。因此,这不是一次容易的产钳术,而是一次比较困难的产钳术。手术结果是宫颈3点~9点处有撕裂长3cm,并不能排除羊水及其内容物由撕裂处进入循环之可能(导致羊水栓塞及DIC),最终为抢救生命而切除子宫。

新生儿头颅CT片有大脑镰硬膜下血肿及蛛网膜下出血,符合产伤所引起。2003年头颅CT片示两侧大脑半球深部包括双侧基底节有多发缺血后遗之软化灶,为缺血缺氧性脑病之后遗表现,此外还有两侧额、颞、顶叶、胼胝体、小脑下蚓部发育不良,额骨发育差,前额部狭小等。

因此,本案之不良后果(子宫切除及婴儿缺血缺氧性脑病后遗症)与医者不恰当引产意见及不良的产钳措施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虽然医者本身也是绝对不愿看到如此后果的,但是鉴定人应根据客观事实予以鉴别并作出公正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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