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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自行提高停车位收费标准,业主怎么办?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3-16 分类:案例库
标签:三无产品、管辖权,三无产品、管辖权,三无产品、管辖权,三无产品、管辖权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小区物业自行提高停车位收费标准,业主怎么办?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9月12日

  案件类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检索主题词:三无产品、管辖权

二、基本情况

家住上海嘉定区某小区的秦先生,原先小区地面停车费是450元/月,现在小区物业直接就告知小区业主提高到600元/月。物业公司给到的说法是说保安等人员工资上涨导致,秦先生咨询本平台律师,地面停车的收费的标准是由物业公司制定吗?这个标准是否有相关的定价标准?

平台律师了解了前因后果后,告诉秦先生,2015年1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中,规定放开24项商品和服务价格,其中就包括小区地下停车费价格。之后,各省市政府按照文件精神,也相继出台相关政策。因此,一些物业公司认为,政府既然放开停车费价格,那么他们就有权进行自主调价,况且近几年来成本上涨,物业亏损严重,适当调高价格合法合理。本平台律师认为,政府把小区停车费的价格放开,绝对不是物业公司涨价的理由,而是为了强化小区业主的权利意识,提高物业的服务水准,使业主能享受到更好的服务,业主可以根据市场机制选择提供优质服务的物业公司,改变一直以来处于劣势的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及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之规定可知,物业规划停车位、收取停车费等都要经由召开的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方能实行。故本案中,物业单方提高停车费价格的行为无效,业主秦先生有权拒绝履行。如果物业仍坚持单方提高停车费,秦先生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可作为主体提起诉讼,若秦先生所在小区还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则秦先生可向所在的社区和街道反映协调,协调不成,可向上级物价部门反映情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提示

12348平台的律师认为随着市场相关成本的上调,在小区绿化维护、环境打扫等方面费用支出会有所增加,即使是在新年稍微上调物业管理、停车等费用也是在合理的范围内,但是不管如何都要实现通知小区内业主,在征得多数业主同意后方能增加,而不是物业管理单方面的增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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