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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卖掉想收回,协商解决免违约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3-31 分类:案例库
标签: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继续履行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房屋卖掉想收回,协商解决免违约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4月27日(来电咨询时间)

案件类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房屋买卖合同 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

二、基本情况

李某在5年前将动迁房卖给金某,总房价为100万元,签订当日就把房屋交付给金某,后因为政策等原因一直没有办理小产证,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现在李某想反悔,因为当时协议约定,如果卖方双倍返还房款的,可以将房屋收回,另知现在该房屋市场价400万元。李某询问律师,是否可以拒绝过户,并返还200万元后收回房屋。

律师认为:李某故意毁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如果诉至法院可能会被判令继续履行,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时可能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律师建议李某可以与金某协商,要求适当的补偿,一般补偿额高,金某能同意的概率也高,切记不要主动违约,因为主动违约,往往违约成本较高,且达不到违约目的。

律师得出以上结论的理由如下:律师曾代理过类似案件,一审、二审卖家毁约方都败诉了。法院认为,需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初签订买卖合同的目的是房屋交易过户,如果支持卖家的违约,表面上卖家承担了违约责任,但是因为房价的增长,实际卖家因毁约而获利,而买家得到的违约款远远低于市场房价,买家作为守约方,承担相应的损失,显然有悖于公平原则,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如果当时买家不买该房屋,当时还可以购买其他房屋。另该案中,对于违约方仍然可以要求继续履行。

三、案例提示

这样的动迁房纠纷时有发生,这些房屋买卖合同大多是因为房价增长过快,与当时签订房价差距过大,导致卖家心理落差悬殊,进而迟延履行,甚至单方面毁约。                                                                          12348平台律师告诫大家:不管作为卖家还是买家,都应积极履行各自合同的项下义务,一旦有纠纷,应积极协商处理,切记勿主动毁约。

如果您在日常生活中也碰到类似的问题不知该如何解决,建议您可以到就近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向律师进行咨询,也可以通过上海法网或12348热线电话获得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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