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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将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对方是否需要返还?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3-31 分类:案例库
标签:夫妻共同财产单方婚外赠与追回权,夫妻共同财产单方婚外赠与追回权,夫妻共同财产单方婚外赠与追回权,夫妻共同财产单方婚外赠与追回权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黄浦区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市沪南律师事务所 王琦

案例标题:夫妻一方擅自将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对方是否需要返还?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7月21日(来电咨询时间)

案件类型:婚姻家庭纠纷

检索主题词:夫妻共同财产  单方婚外赠与  追回权

二、基本情况

张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陈某与吴某于2018年相识并相恋。陈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多次向吴某转账数十万元,并为吴某购置多件黄金首饰。张某多次找到吴某要求吴某返还钱物,吴某以是陈某自愿赠与而不是自己索要为由不同意返还。张某询问律师是否可以要求吴某返还钱物。

律师答复:陈某的赠与行为,未与其协商一致,取得其同意,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且违反公序良俗,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与吴某间的赠与合同无效并要求吴某返还钱物。张某与陈某对夫妻共同财产并未作出特别约定,陈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第三人大额转账、购买黄金首饰属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的赠与行为,所赠与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某未征得张某的同意,事后也未得到张某的追认,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其行为侵害了张某作为夫妻一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享有的财产所有权,同时该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应属无效,吴某应向张某返还钱物。

三、案例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十七条中“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12348平台律师告诫大家:除非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另有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当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夫妻一方将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财产赠与第三者,事后也未取得配偶追认,属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了配偶对于共有财产的所有权,这既是无权处分,又有悖公序良俗,因此这种赠与行为无效。

如果您在日常生活中也碰到类似的问题不知该如何解决,建议您可以到就近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向律师进行咨询,也可以通过上海法网或12348热线电话获得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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