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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对石某涉嫌盗窃提供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 发布于:2018-12-26 分类: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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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4日,石某在上海市闵行区某商场趁人不备扒窃了许某价值3037元的手机一部,石某被当场抓获,到案后石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查,当时石某的小女儿才刚出生两个月,石某处于哺乳期,而且她又怀孕了,基于案情和石某处于哺乳期、孕期的事实,承办公安机关对她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2017年5月,因石某想要回老家湖南道县生孩子,向公安机关提出回老家的申请,上海公安机关与湖南道县的司法机关对接,将石某的取保候审监督机关变更为湖南道县司法局,并叮嘱石某按时报到,遵守取保候审规定。

        2017年10月,石某向道县司法局申请去外地打工,没有获得批准,石某竟自作主张地离开了道县外出打工,从此再也没有到司法局报到,接下来石某的手机号码变更,再也打不通。道县司法局立即将这些情况报送上海公安机关,石某被网上追逃。

        2018年5月30日,石某在广东佛山一处宾馆被抓获,后被刑事拘留、逮捕。

        2018年8月,闵行区人民法院通知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石某提供辩护。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的刘新艳律师为石某涉嫌盗窃案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

        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经过阅卷,发现本案的案情十分清楚,所以本案的重点不是盗窃罪是否成立的问题,而是石某的认罪态度以及如何更好的教育挽救她。

        承办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石某,与她就案件部分沟通完毕,双方进行了长时间的交谈,石某渐渐打开了心扉。石某只有初中文化,是个法盲,在外打工期间谈恋爱找了现在的丈夫,认为这就是真爱,不顾父母家人的阻拦和丈夫结了婚。

        谁知,丈夫老家风俗颇恶,村子里的人常常以扒窃为生,她和丈夫一家在沪打工期间,周围聚了不少丈夫村子里的人,这些老乡中的妇女或老弱病残以扒窃为生,甚至以扒窃到财产为荣。石某的丈夫不断向她灌输男人在家打游戏,女人出去“干活儿”(指扒窃),警察不会抓孕妇的思想,如果她不愿意出去扒窃,她的婆婆就指桑骂槐“别人家的媳妇儿都能出去挣钱(指扒窃),就你没出息”,她忍受不了就稀里糊涂的跟着村里妇女出来扒窃,没想到就被抓了。

        取保候审后,她竟然天真地以为警察真的不抓孕妇,自己真的没事儿了,所以就出现了取保候审期间擅自脱管的事情。直到再次被抓,被送进看守所,这才傻眼了。

        听了石某的讲述,承办律师决定从她的父母入手对她进行教育挽救。经了解,石某的父亲是一个非常正直的退伍军人,当年她父亲坚决不同意女儿的婚事从而导致父女关系冷淡,现在石某知道后悔了并且感到很害怕,希望父亲能够帮她走出婆家这个泥沼。据石某交代,她这回出狱后婆家很可能会鼓励她破罐子破摔继续做违法犯罪的事情,据说她婆家很多亲戚朋友家的年轻媳妇儿就是被这么“调教”出来,抛却底线,成为盗窃惯犯的。

        承办律师对石某的无知任性进行了批评,给她讲述了法律的有关规定,并从她那里取得了她父亲的联系方式,和石某的父亲取得了联系。石父竟然对女儿犯罪的情况一无所知,知道女儿进了看守所,他既心疼又失望,承办律师将石某知错的想法向他父亲详细讲述,电话另一端传来了石父的哭声,经过对女儿这几年在婆家经历的了解,石父决定在女儿出狱时就接走女儿,帮助女儿和外孙女脱离婆家的“魔爪”。

        本案经过庭审,在开庭时,承办律师提出了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1.被告人石某系初犯、偶犯;

        2.被告人石某有坦白情节,从首次被抓到二次被抓她对于盗窃的犯罪事实都供认不讳;

        3.被告人石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有当庭认罪的法定从轻情节;

        4.被告人石某将盗窃的手机当场归还给了被害人,并没有给被害人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

        5.被告人石某的两个孩子一个3岁,一个1岁,需要她的照顾。

        经过审判,闵行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石某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判决后,承办律师将石某的出狱时间告诉了石某的父亲,石某的父亲表示会在他刑满释放的时候来接她,帮助她走出这一段糟糕的人生。

        【案件点评】  

        本案看似是一起普通的盗窃案,但其中反映的社会现象却发人深省。石某的经历乍一听让人觉得不可思议,可是这样一个群体却实实在在地存在,她们法律意识薄弱,道德观念已经被周围人同化,把不合法的扒窃行为作为自己谋生的手段还感觉理所当然,对于拉拢他人比如新嫁进来石某等乐此不疲。本案中,援助律师没有机械地办案,而是坚持恢复性司法原则,从情、理、法的高度,充分考虑石某陷入扒窃团体时间不长,道德底线和羞耻感还存在,针对她想脱离三观不合的婆家这一想法以及面临的实际困难,从人性角度提供尽可能地帮助,不仅保障了她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而且通过综合运用心理疏导、正面鼓励引导、通过石某父亲帮助她正视问题等方法,让当事人感受到社会和家庭的温暖,以便其今后重新回归社会。

        针对石某取保候审就是“没事儿了”的想法,承办律师对她进行了法律释明。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石某就是因为犯罪时处于孕期和哺乳期,所以公安机关对她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但是这种强制措施毕竟是对人身自由的一种限制,石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所以,石某因为在取保候审期间“失联”,被网上追逃,后被刑事拘留、逮捕,失去了适用缓刑在社区进行矫正的机会,最终被判处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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