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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心厘清法律关系!合情合理解决纠纷

上海市人民调解协会 发布于:2018-12-26 分类: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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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酒店老板柳某决定再开间足浴房,租了一处 街面房,准备装修。 因为这处街面房原来是经营饭店的,且时日已久,须将陈旧的装潢清除,才能按照足浴房的要求装修。他找了多年来经常到 他酒店里收废品的吴某,双方约定:吴某在一个 星期内把房屋里的旧装潢清除 ,柳某支付1.2万 元钱给他。当天下午,吴某叫来自己的两个兄弟 开始清理。半天活干下来,吴某感到工作量太大,恐怕时间来不及。 于是第二天吴某把弟媳妇季洁等人也叫来帮忙一起清理。 清理过程 中,房屋的吊顶突然坠落,砸断了季洁的右大腿。 季洁被送到医院急 救:医院根据季洁的伤情,开出了4万元的预交款通知书。吴某认为自 己和兄弟、兄弟媳妇等人都是在为柳某干活,季洁在干活中受了伤,柳某应该出钱为季洁治伤并赔偿季洁。柳某说:吴某是承包人,他自行找的干活的人受伤了,当然应该由他负责出钱治疗,赔偿也与自己无 关。双方自行协商不成,多次打“110”报警,矛盾激化。
调解过程
第三天下午,10 多位情绪非常激动的当事人来到我们调解工作室,请求调解。看着没有书面协议、合同约定,又焦急万分不依不饶争 吵的当事人,想到季洁躺在医院里等钱治疗,我决定主动介入调解。 立即打电话给柳某征求其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柳某表态同意调解 后,我们连夜加班为他们调解。
耐心仔细听双方当事人陈述各自的意见后,我希望他们首先能本 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考虑自己对本次纠纷应该承担的 责任;其次能设身处地想想季洁正在身体和精神双重痛苦中挣扎,尽快拿出解决纠纷的方案;第三要求各方能换位思考,如果季洁是你的亲人,你会怎么办? 经过沟通,双方接受了我“先救人要紧”的提议,同意各自出资2万元,先救治季洁;至于责任认定、赔偿等事宜,等季洁手术后,双方再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 当晚22点,季洁的父亲拿着双方筹集的4万元钱赶到医院。 第二天,季洁顺利手术。
一个星期后季洁出院"。但是对季洁的人身损害赔偿和后续治疗费用等问题,双方仍然无法自行协商解决,季洁又不愿意去法院起诉解决。季洁找到吴某等人,再次来到我们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 我多次征求柳某意见,最终他同意接受调解。可是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还是互相指责、争吵激烈,悬殊的赔偿金额使调解几度中止。 我通过认真梳理、仔细分析,对双方当事人喻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抓住两个焦点,耐心地为他们调解。
焦点一:柳某与吴某之间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厘清这一法律关系,直接关系到责任的认定。 承揽关系是当事人约定承揽人为定作人完成一定工作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承揽人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主接受雇员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是承揽关系,定作人无过错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雇佣关系雇主应对雇员在劳动过程中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承揽关系的双方是平等关系,不具有隶属性,在承揽合同中,用工方式、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等都由承揽人自行确定,定作人接受承揽人物化的劳动成果,此成果是定作人支付报酬的直接对象。本案中柳某与吴某之间虽然没有书面协议或合同,但通过细致地分析,法律关系还是比较明晰的,吴某为柳某清除旧装潢是柳某支付 1.2 万元钱给吴某工作成果的报酬,柳某与吴某之间是承揽关系。
焦点二:季洁要求柳某对她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柳某明知吴某是以收废品谋生的,没有从事过建筑装潢业务,不具备相应工作的资质和技能。 柳某明知这些情况,但出于方便和价格便宜等方面考虑,找吴某为其清除房子里的陈旧装潢,其在选任上是有过失的, 应当对季洁的受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通俗易懂的语言表达、依法合情合理的调解,为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一个星期后,双方当事人就季洁的人身损害及后续治疗等赔偿自愿达成了协议,调解结案。调解中,通过我们的明示, 季洁明确表示了不要求我们解决她与吴某之间的责任认定和赔偿事宜,这是她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 三天后,协议履行完毕。 最后我们又向双方当事人提出调解建议:今后在类似本案的民事活动中,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应该尽量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同时应该考虑在订立合同时挑选合适的商业保险,以防万一遭遇事故时,能够抵御化解风险,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对我们的调解,双方当事人口服心服,案结事了。
调解心得
本案成功调解,我主要抓了三个要点。 一是坚持依法合情合理调解。 人民调解的生命在于坚守法律,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合情合理解决民间纠纷,既可保证人民调解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也可保证调解结果的一贯性连续性。 人民调解员即要深刻理解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也要学会懂得依照社会公德、公序良俗、行业惯例进行调解。 二是以人为本注重沟通。赢得各方当事人信任是调解成功的重要条件,调解员的专业化,既要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社会经验,也要尊重当事人,善于与当事人沟通以及启发当事人之间的沟通,设身处地的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去理解他们的想法,洞悉他们的情感,打通当事人之间的沟通淤塞,让他们理解自愿与平等不仅在于调解的启动之中,还在于双方都要自愿地视对方合法利益与自身利益同等的重要。 最后通过法律和理性的引导,找到合法合理合情的纠纷解决途径。 这样在充分沟通、充分考虑相关因素后达成的协议,具备完全履行的基础。 三是及时便捷灵活机动。 群众性、自治性和民间性是人民调解的本质特征。 及时发现矛盾纠纷,及时调解解决矛盾纠纷,不但使当事人之间少伤和气、不结仇怨,而且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 调解程序灵活机动,有利于调解员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是调解制度生命力的体现。 常规下,我们调解是一次性解决纠纷,不遗留问题另行解决的。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纠纷性质的理解看法分歧很大,对责任的承担认识相距很远,调解员应该慢慢地认真耐心仔细地调解;但是季洁的治疗迫在眉睫,要求我们的调解工作争分夺秒。 我们将本案分成两个相对独立的调解阶段,形成两份人民调解协议,并分别履行,把救人放在首要位置,让双方当事人感觉到我们以人为本的调解理念,也拉近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距离。 季洁一方感念第一阶段调解协议的快速签订和迅速履行,使其得到及时治疗;在第二阶段调解中,主动退了一大步,使得第二份调解协议得以签订履行。 但是这样解决纠纷,在程序上一定要规范,不要为第二阶段的调解增加法律障碍。 同时要注意人民调解员掌握的是事实基本清楚下的及时,细心贴切为民服务中的便捷,讲究的是法律之下灵活的合理合情,尽快解决纠纷方法上的机动。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案件具体对待,切合当事人需求的实现法内容情,防止矛盾激化。
(浦兴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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