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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吴某继承纠纷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1-15 分类:法律援助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申请时间:2017年1月17日                      

案件类型:民事诉讼                             

检索主题词:民事诉讼  继承纠纷  不予法律援助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吴某父亲早逝,其母育有五个子女,吴某排行第三。前不久,吴某的母亲去世,留有虹口区的房产一处。现此处房屋一直被老二使用,吴某及其他子女均表示要对房屋进行分割继承。2017年1月17日,吴某来到上海市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要求申请法律援助,希望通过诉讼途径维护其合法的继承权。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吴某未提交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吴某申请的事项为继承纠纷,根据《法律援助条例》、《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相关规定,继承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

【法律依据】                                    

(一)《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本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逐步扩大受援范围,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的标准,应当高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数额。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的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经济困难证明由法律援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包括本人的劳动能力、就业状况以及家庭成员、家庭月(年)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等内容。”而吴某未提交经济困难证明,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除《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经济困难的公民还可以对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1.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2.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3.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沪府发〔2016〕50号)第二条规定:“本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除《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事项外,扩大到下列事项:1.因劳动用工纠纷,主张权利的;2.因医患纠纷,请求赔偿的;3.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4.军人军属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5.未成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6.因使用伪劣农药、化肥、种子及其它农资产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7.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法申请再审的。”

而吴某申请的事项为继承纠纷,不属于上海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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