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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刘某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1-15 分类:法律援助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申请时间:2016年11月10日                    

案件类型:非诉                                 

检索主题词:不予法律援助  申诉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申请人刘某,近年来因工资、加班费、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多种事由反复就劳动争议纠纷多次向市、区两级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表示对各级法院判决均不服,并多次向各级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进行申诉,且就申诉事项多次向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2016年11月10日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收到刘某书面申请法律援助的快递。快递中含三件法律援助申请,分别为:

1.与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刘某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刘某认为高院未在规定时间内审结,这属于高院变相驳回,要求向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申诉,并就向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申诉一事向我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2.与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刘某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刘某认为高院未在规定时间内审结。因此刘某欲直接向上海市检察院分院提出抗诉申请,并就向上海市检察院分院提出抗诉申请一案申请法律援助。

3.与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刘某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出具的民事裁定书,要求向上海市检察院抗诉,并就向上海市检察院申请抗诉一案申请法律援助。

由于刘某未递交有效身份证明,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三条,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于2016年11月15日针对三个案件分别出具了《补充材料/说明通知书》,要求其补充身份证原件。

刘某收到《补充材料/说明通知书》后于2016年11月21日来到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当场补充材料。中心工作人员与其进行谈话,但其拒绝签署笔录。中心于当日受理了上述案件。

对于刘某就市高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向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申诉一案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查,向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申诉一事不符合法律援助相关规定,因此决定不予援助,并出具了《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对于其他两个申请,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了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申请人刘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要求向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申诉,按照《法律援助条例》、《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规定,要求向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申诉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一、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除《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经济困难的公民还可以对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一)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二)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三)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本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除《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事项外,扩大到下列事项:(一)因劳动用工纠纷,主张权利的;(二)因医患纠纷,请求赔偿的;(三)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四)军人军属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五)未成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六)因使用伪劣农药、化肥、种子及其它农资产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七)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法申请再审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刘某要求向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申诉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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