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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消费能退货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12-27 分类:案例库
标签:退货、无理由、网购、质量,退货、无理由、网购、质量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冲动消费能退货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1月23日

  案件类型:消费维权

  检索主题词:退货、无理由、网购、质量

二、基本情况

吴女士来电咨询自己在商场里购买了一件特价卖的大衣。回到家后,吴女士越看越不满意,觉得自己冲动消费了。于是找商家协商要求退货。吴女士表示自己只是回家试穿了一下,吊牌也没有去掉,不会影响商家的二次销售。但是,商家却对此却表示,自己的商品已经离开本店就不能再退货了。吴女士认为商家的条款属于霸王条款,于是咨询律师是否可以主张退货?

平台律师告知吴女士,首先商家对外宣称的“商品一经离店概不退货”的确属于霸王条款。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商家提供的商品应当确保其质量上没有问题。否则,该条款显然是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吴女士的退货要求也是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的。首先,吴女士与商家的交易属于实体店交易,不属于“网购”即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因此,不能依据“七日内无条件退货权”主张无理由退货。再次,根据吴女士的说法,其并非因为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主张退货,而是因为自己冲动消费,属于个人原因。最后,至于,吴女士认为商品不会影响商家的二次销售所以可以退货的要求,是对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承担方面的理解错误。合同一经成立,任何一方非经法定事由或者约定事由不得变更或者解除。因此,吴女士只有具备了解除权才能主张退货,没有对商家造成损失,只是违约责任承担的大小问题。

三、案例提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因此,消费者在主张退货时,需要明确自己退货的依据是什么。对于质量存在问题的退货,这就要求消费者在网购时一定要看一看有没有约定检验货物的期间,在签收快递时一定要查看一下货物的数量和外观,有异议的及时向商家反馈,以免产生更大的争议。

对于主张“七日内无条件退货权”的,首先需要需要明确自己的购物行为是否属于“网购”即经营者采用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其次,购买的商品是否属于不适用“七日内无条件退货权”商品以及是否属于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再次,消费者退货时,应当使得商品能够保持“商品完好”,即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最后,千万不要超过“7日”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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