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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赵某劳动争议提供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 发布于:2018-12-26 分类: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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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27日受援人赵某入职上海M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担任业务发展专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是2015年4月27日至2018年5月26日。2016年4月初,M公司人事李某告知赵某因公司经营问题需要裁员,赵某在被裁名单内,并表示可以给赵某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在与赵某的沟通中,李某强调公司考虑到被裁员工的履历问题以及再就业问题,为了尽量避免留下不良记录,让赵某填写离职申请自行离职,双方谈好的补偿金在赵某办妥离职手续后再发放。赵某认为这是公司人性化操作遂同意了该方案。2016年5月18日,赵某签署了一份空白的离职申请并办妥了相关离职交接手续。在离开公司后,赵某打电话询问补偿协议的事,却被告知因其自行离职,故不发放补偿金。此时赵某才发现自己被公司设计欺骗了,无奈之下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交了法律援助申请。

       2016年6月16日,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赵某的援助请求后,指派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翟雯婕律师为受援人赵某提供法律援助。

       因受援人赵某于2016年5月19日自行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在申请法律援助时,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安排于2016年6月21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故对于承办律师而言,仅有5天时间与受援人赵某沟通、调查取证以及准备庭审,可谓时间紧、任务重。承办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立即与受援人赵某电话联系,了解本案大致案情以及证据情况,对于未明细节,通过电子邮件与赵某反复沟通。

       沟通后,承办律师认为,由于受援人赵某签署过离职申请,自行离职的表面证据成立,但赵某在2016年5月19日曾致电M公司人事李某并进行了录音,通话内容能够反映出M公司裁员在先,后欺骗赵某自行离职的事实,该证据可以有力地支持赵某有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请求。除此之外,承办律师还要求赵某补充证据,寻找关于M公司批量裁员,对于被裁员工均要求先填写离职申请后发放经济补偿金的证据,例如书面通知、电子邮件、证人等,赵某反映M公司非常谨慎,其多次要求公司通过电邮沟通离职事宜,均被拒绝,故手中并无公司谈及离职的书面证据。后赵某找到证人潘某(M公司前员工,已离职)、吴某(M公司在职员工)为其出具了书面证言及作证视频。

       2016年6月20日承办律师会见了受援人赵某。会见时,承办律师向赵某介绍了受援人在接受法律援助过程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和申请人在劳动仲裁阶段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承办律师再次详细了解了本案的案情,并与赵某交接了相关证据原件。

       2016年6月21日本案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赵某系自行离职还是被被申请人M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承办律师据理力争,有理有利有节。庭审中,仲裁员询问双方调解意愿时,因M公司不同意调解,本案将依法裁决。

       2016年7月22日,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本案依法作出裁决。

       2016年8月25日,M公司按照劳动仲裁生效裁决给付了相应款项。

       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赵某系自行离职还是被M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承办律师认为,被申请人存在欺骗申请人签署离职申请以逃避补偿的行为,而该行为的本质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庭审中,承办律师举证了相关证据,并就对方的答辩进行了有力反驳。

       承办律师举证了四份证据:1.劳动合同;2.证人的书面证言及视频;3.申请人与李某(被申请人代理人)之间的电话录音及文字摘要;4.银行对账单。其中,证据3是证明申请人上述观点的有力证据。在录音中,申请人说:“你们也说了填离职单的话,就不写被裁了,我就想着这样对我以后也好,我就把离职手续办完了,昨天你知道的,我办完手续,坐在车上突然想到,之前你跟我说离职都有协议,我并没有签任何的补偿协议,然后我才发现我被你给骗了。”李某说:“每个人遇到这个事情,都可能会有这样的反应。”……申请人说:“我想问一下,咱们公司裁员都是要大家自己写离职,为什么我们没有一个裁人的一套流程呢?”李某说:“我们现在也是在协商嘛,也会涉及到离职证明以及下一家,所以对员工未来的下一份工作不想产生影响,所以说大家协商开离职证明这样对你们也会好一些,公司的出发点是这样子的。”从这段录音中可以明确三个问题,第一,被申请人系裁员;第二,虽然被申请人想辞退申请人,但其却以为申请人找下一份工作考虑为由与申请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申请人填写离职申请;第三,被申请人对于申、被双方已经谈妥的补偿金并未发放。

       被申请人代理人之一李某到庭,在对她与赵某之间的通话录音发表质证意见时,其就录音内容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因申请人在电话中情绪激动而出言安慰,内容只是宽慰之言。承办律师认为,这一说法实在太过牵强,申请人固然情绪有些激动,但激动的缘由是因为发现了被申请人设下圈套欺骗自己。在承办律师所列的部分录音内容中,针对申请人在情绪稳定后的一些有关离职手续、流程的发问,李某是就事论事地回答问题,她的回答内容根本谈不上安慰。可以说,申请人举证的录音客观地反映了被申请人系一家不讲诚信的用人单位。

       被申请人举证了《离职申请表》、《离职证明》等证据以证明申请人系自行离职。承办律师认为,虽然其上均有申请人赵某的签字,但《离职申请表》上没有填写离职原因,如果是正常的自行离职,劳动者都会填上离职原因,不管是否为真实原因,绝不会留白,根据申请人回忆,当时没有填写离职原因,是因为其并非自愿离职而是公司裁员,她本身也没有要离职的想法,所以也不知道该怎么写,就空着了。《离职证明》上仅有申请人签名,内容则是被申请人所写,在此必须指出,申请人签收《离职证明》并不表示其认可该证明上的内容,只能说明申请人曾收到该证明,申请人之所以要签收《离职证明》,事实上也是无奈之举,由于被申请人没有出具退工单,该《离职证明》系申请人用来代替退工单办理再次就业手续所用。更重要的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申请人所述事实及证据并不矛盾,特别是《离职申请表》上离职原因空白,更能印证申请人的说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离职一事明显存在欺诈行为,明明是想辞退申请人,却口口声声说为申请人好,假意与申请人协商解除,并承诺填写离职申请后发放经济补偿金,但当申请人真的在离职申请上签字了,被申请人便推翻之前的一切,以申请人系自行离职为由拒绝对申请人进行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鉴于被申请人以欺骗手段达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申请人要求M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于法有据。

       经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审理,采信了受援人赵某的证据,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最后裁决被申请人M公司支付申请人赵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人民币300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系较为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窗口接待时,承办律师曾很多次接受类似案件当事人的咨询,在过往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中也出现不少类似的案件。这些咨询者、受援人中,大部分人在离职后才发现用人单位是欺骗自己自行离职进而逃避赔偿或者补偿,然而回过神的时候,为时已晚,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欺骗行为,于是多以败诉收场。

       该案例提示我们:在职期间不能轻信用人单位的口头承诺而做出离职、调岗、待岗等重大决定。作为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就口头承诺出具进一步的书面证明并加盖公章。请谨记,只有书面证明才能作为保障权利的有力凭证。如果用人单位拒绝为口头承诺出具书面证明,而离职、调岗、待岗等重大变动又势在必行,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的方法对口头承诺予以固定,以备日后维权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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