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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前在中山公园虹桥国际大厦租赁商住房准备用来做月嫂线下培训生意,参加培训的学员都是来自湖北、四川、甘肃的,现在由于疫情的原因不能开业,所以收取的学费已经退还。现在我想要退租,请问这个情况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0-02-19 分类:常见问答

律师解答:经营都具有一定的市场风险,公司的开业经营因受疫情影响就目前来看,尚是一时的障碍。首先您所称“不能开业”是收到因疫情防控影响极大而无法开业,还是在当前疫情背景下的主观选择退租?1)如为前者,可按不可抗力处理,但法律后果也不必然为解约,也有可能仅为减免受影响期间的部分或全部租金。2)如为后者,尚不属于不可抗力,因为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能克服”的障碍。即使提供退还已收学费的收据,也不能完全改变法律关系的定性。所以此情况下,建议先和出租方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提起诉讼。为了降低法律风险,您在提起诉讼时可以考虑基于情势变更或公平原则,要求减免受影响期间的部分或全部租金。

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77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总则》第180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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