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活动 > 案例库 > 正文

施某故意杀人案

上海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处 发布于:2019-05-29 分类:案例库
标签:

【案情简介】

被告人施某与被害人张××系夫妻关系。婚后张××经常无故打骂施某, 2014年5月19日19时许,张××因琐事又长时间连续辱骂及殴打施某,并砸毁家中的手机等物品。5月20日凌晨5时30分许,被告人施某因长期遭受打骂,心生怨恨,遂起杀害张××之念。趁被害人熟睡之际,被告人施某用木柄铁榔头,朝张××左侧头、面部猛击数下,见其左侧头部太阳穴部位出血后,便将榔头放回,并告知儿子拨打“120”抢救。当日中午12时许,张××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施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张××的儿子、哥哥、姐姐对施某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调查与处理】

崇明县人民法院(后撤县改区)认为,被告人施某持械故意杀害其丈夫张××,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案发后,被告人施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因家庭暴力而引发的杀人行为,受到民众高度同情,故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被告人施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作案工具八角木柄榔头一把予以没收。本案宣判后,被告人施某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被害人亲属表示服判,判决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律分析】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分则的法定刑以犯罪既遂为基准,绝大多数罪名中犯罪既遂对应法定刑中最轻的法定刑,继而根据各种分则情节提高法定刑。然故意杀人罪首先与死刑相对应,最后才是3至10年的有期徒刑,在法定刑顺序上是由重到轻排列。选择3至10年有期徒刑,需跨越以上众多量刑幅度,如没有法定减轻情节,须按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报最高院批准才能处刑。

刑法规定了“情节较轻”的情形,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但到目前为止法律对“情节较轻”没有明确界定,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激于义愤的杀人或因受被害人长期迫害的杀人等情形。犯罪情节是体现行为的客观危险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主客观事实总和。体现行为客观危害性的情节主要有行为方式、行为导致的危害结果以及行为所引起的社会评价等客观事实;体现行为人主观恶性的情节主要有行为的犯罪动机以及犯罪目的等主观上的事实;体现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情节主要有行为人的日常行为表现和行为人犯罪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等主客观方面的事实。

综观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应认定为特定案件中体现行为的客观危害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的所有主客观事实,即行为人实施杀人的手段不是特别残忍;行为人是基于可宽恕的动机实施杀人行为;从行为人的认罪及悔罪态度可以得出再犯可能性较小;从法律效果的角度考量,从轻处罚可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201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定: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被害人在起因上存在过错,或者……或者被告人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应依法从宽处罚。

纵观本案,被告人施某与被害人张××系夫妻关系,婚后被害人性情暴躁并嗜酒如命,酒后经常辱骂殴打被告人,被告人碍于情面,忍气吞声。事发前一日,因其孙子做“双满月”在亲家家里吃晚饭,被害人也喝了些酒。因被告人少给了被害人一包香烟,被害人认为被告人不给他面子而迁怒于被告人,在其子张某送他们回去的路上当场打了被告人两个耳光。回到家后被害人仍不罢休,继续殴打被告人,同时边喝酒边辱骂被告人,并把家中的两部手机及一部座机砸毁,后其儿子、亲家以及双方的亲戚赶来劝解,直至次日凌晨3时许才罢休。5时45分许,被告人起床见被害人熟睡,即起意加害被害人,遂用榔头敲打被害人左侧头、面部太阳穴等致命部位,当场使被害人不省人事。因不堪忍受长期的家庭暴力而杀死施暴人不同于其他故意杀人案件,在评价其犯罪情节和犯罪手段时,应充分考虑被告人特殊的心理和行为模式。就犯罪情节而言,被告人杀死被害人的动机是为了反抗、摆脱家庭暴力;杀人对象具有特定性,只针对其丈夫,对社会公众不具有危险性;就犯罪手段而言,被告人长期遭受家暴,在心理、身体对抗方面处于弱势,一旦产生杀人犯意,出于自我保护的目的,也为防止被害人在未被杀死的情况下变本加厉地报复,往往会使用具有杀伤性的工具加害于被害人的致命部位,故被告人使用其家中的铁榔头敲打头面部将其丈夫杀害,杀人手段不能认定为特别残忍;被告人实施杀人行为是因为受被害人长期家暴,具有可宽恕的杀人动机;从被害人的亲属、被告人的亲属、邻居、被告人单位以及居住地社区100余人联名请愿中证实,被告人平时生活中敬老爱幼,与邻里和睦相处,工作中表现良好;犯罪中有积极抢救被害人的行为,犯罪后有自首情节,说明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及再犯可能性较小。因此,将被告人施某的故意杀人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

本案宣判后,被告人施某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被害人亲属表示服判。判决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本案系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以暴制暴”致施暴人死亡的典型案件,2016年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犯罪典型案例。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有效回应了群众关切,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引导、教育、规范、预防的作用,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严格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体现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根据《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规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本案中,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害人在案发前实施家暴、存在重大过错,以及案发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积极参与抢救,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等因素,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较好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重视民意关切,确保判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此案发生后,被告人所在社区居民联名请愿,包括市卫计委等单位和媒体,亦高度关注。为此,该院全面梳理和研判相关评论意见,针对部分网民对“是否存在家暴”存有质疑,承办法官专赴被告人居住地进行事实调查,分别询问了被告人儿子、被害人亲人等10余人。该院还专门听取了刑事理论专家学者对此类案件定罪量刑的相关法律意见,并在与县妇联、相关群众进行沟通交流的过程中,积极宣传相关法律知识,确保所作出的判决具有良好的民意基础。

依托新媒体技术,深化司法公开,加大法治宣传,让审判成为一堂生动的法治课。此案审理全程贯彻公开、透明原则,凡是依法可以公开的一律公开。5万8千余名网民通过新民网的全程网络视频观看了庭审直播。上海电视台庭审纪实栏目等多家媒体对案件进行跟踪报道,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判决结果。宣判后,承办法官积极进行判后释疑,并邀请华东政法大学著名刑法学专家刘宪权教授对此案定罪量刑进行点评,从而使社会公众更加直接理解判决、认同判决,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