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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谁说了算?

上海市人民调解协会 发布于:2018-12-26 分类: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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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通常出现在家庭成员之间,但此案例中的遗产纠纷却是发生在死者亲属与照顾死者的住家保姆之间。江湾镇居民任老先生生前把后事托付给保姆办理,并将财产也赠与保姆,但任老先生的亲属不同意该做法并对保姆的说法产生质疑,由此引发遗产纠纷。江湾镇街道学府居委会调解员陈理娟耐心听取双方意见,适时提出解决方案,让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地寻求解决方案,从而化解了矛盾。

一、案情简介

    事情是这样的,原来任老先生是独居老人,长期以来一个人居住,性格上有点固执。调解员陈主任在了解任老先生的情况后,对其比较关心,平时会不定期地去看望他。如果任老先生有事或者生病,居委工作人员会联系其外甥女乔女士来照顾他。去年,任老先生的身体状况有些不太理想,居委会在得知这个情况后,就经常联系乔女士来照顾老先生,乔女士每次接到居委电话总是第一时间前往老先生家中进行照顾。随着任老先生年纪增长,身体状况每况愈下,照顾老先生的任务也越来越重,乔女士分身乏术,不得已情况下,乔女士请了陈阿姨作为住家保姆来照顾任老先生的生活起居,陈阿姨的丈夫也一起帮着对病中的任老先生进行照料。

据保姆陈阿姨称:任老先生在临死前说他在上海没有亲人,只有作为保姆的陈阿姨夫妇可以依靠,所以要把所有东西都留给陈阿姨夫妇,并写了纸条为证。与此同时,任老先生交代陈阿姨让居委帮忙找寻自己的儿子,若儿子联系不上,就把房子交给国家。任老先生的外甥女乔女士得知该情况后非常气愤,她认为:于情于理,任老先生的所有后事应由任老先生的亲属负责处理,无论如何也轮不到一个保姆来操办,再说自己也照顾任老先生至今,任老先生没有想到自己的外甥女是无论如何也不可能的。乔女士认为单凭一张小纸条,就说任老先生把财产赠与了陈阿姨夫妇,连公证书都没有,任谁都无法相信,而保姆陈阿姨坚持说这是老先生自己的心愿,是有理有据的。双方争执未果,无奈之下,来到了江湾镇街道学府居委会,希望居委会调解员能协助调解解决此事。

 

二、调解过程

在了解了纠纷的具体情况后,人民调解员陈理娟首先让保姆陈阿姨拿出她提到的任老先生生前留下的字据,并让乔女士进行验证。乔女士看了纸条之后立马提出了疑问:这张纸条上除了签名是任老先生的笔迹,其它都不是老先生亲手所写,而且遗嘱上没有注明日期,这份遗嘱的真实性值得怀疑。保姆陈阿姨觉得很冤枉,她坚持说自己没有撒谎,这份遗嘱确实是任老先生亲笔写下的。调解员陈主任看双方争执不下,却又无法当场确定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于是就试图从另一个角度来进行劝导:“在陈阿姨来之前,基本上都是外甥女在关心,陈阿姨来后,老先生的生活起居,病中的照料,包括看病、挂盐水、陪夜等基本上都是陈阿姨夫妇在费心,所以我们希望你们能好商好量,各自看到对方的付出,平稳地解决好老人的财产和后事。”调解员一方面注意安抚好乔女士的情绪,一方面,引导陈阿姨正确、合理地执行任老先生的遗嘱。

“老先生在临死前交代的后事我们要做到,等把老先生的后事处理完,我们再把证件等移交给居委。”保姆陈阿姨还是坚持要按照任老先生的遗嘱办事。

“我舅舅有我们众多亲属在,而且舅舅的儿子我们也会找到,为他办后事怎么也轮不到你保姆身上,平时你们照顾我舅舅,舅舅都是付工资的,你们在我舅舅生病期间的照顾我们也看到的,所以你把该交出的东西交清楚,我们会适当地补偿一下。其他事情就不要你们再费心了。”外甥女乔女士也仍旧不同意保姆的做法,认为自己舅舅的后事就应该由亲属办理,遗产应该由亲属处理。

调解员陈主任看到双方还是各执意见不相上下,便再一次耐心劝导:“既然任老先生的亲属来了,老先生的后事就由亲属去处理,合乎常理。陈阿姨你到任老先生家做住家保姆还不足一年,要继承老先生全部的财产,老先生的众多亲属是不会答应的,但给予一定的补偿也是应该的,毕竟老先生生病住院进进出出多次,都是你们夫妇鞍前马后、尽心尽力地照顾,否则,老先生也不会把全部证件和工资卡等都交予你陈阿姨了。陈阿姨你也不要把证件等财物经居委转手了,今天趁你们双方都在,居委干部也在,把该交的交代清楚,也可使乔女士能及时处理老先生的后事。陈阿姨你们也可放下一件心事,去做该做的事吧。”

经过调解员的一番劝说,双方当事人都觉得这样处理最是合理,于是保姆陈阿姨将任老先生的证件和财产当着居委干部的面移交给乔女士,并交代了已经处理的部分财产的情况。在调解员的建议下,双方当事人当场写明收据和移交清单并签字确认,另外还一同去邮局、银行等机构核实任老先生工资卡和存折的金额等信息。最后,乔女士还给了保姆陈阿姨伍万元作为补偿。此次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因此,如果任老先生的儿子被找到了,按照法定继承理论上应先由老先生的儿子继承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因此,如果任老先生的遗嘱真实有效,乔女士是不能否定保姆陈阿姨继承财产的权利,以及老先生找不到儿子就要把房子交给国家的做法。

那么本案中任老先生的遗嘱是否有效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因此,乔女士质疑陈阿姨拿出的遗嘱是有道理的,纸条上没有注明日期,该遗嘱不生效。

 

三、调解心得 

目前人口老龄化趋势增加,老年人要有自我保护意识,自书遗嘱要讲究要件,从法律效力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因此,被公证过的遗嘱法律效力最大。如果家里有老人立了遗嘱,建议亲属最好去相关机构办理遗嘱公证,避免以后产生不必要的矛盾。

 

 

                                           (虹口区江湾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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